隨著高齡化社會的到來,越來越多成年人因為失智症、長期臥床、或植物人等原因,無法自主處理日常生活事務。
為了保障這些人的權益,法律提供了「監護宣告」和「輔助宣告」兩種制度,協助他們在法律上獲得必要的保護。
尤其在長輩名下有眾多財產時,這時不免會有覬覦長輩財產的兒女,跑出來跟其他兄弟姊妹們爭奪長輩的監護權,好取得掌控長輩財產的權利,這時候知悉法院會如何選出監護人就變得非常重要了。
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基本介紹
- 什麼是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
- 監護宣告:針對完全喪失判斷能力的人,法院指定監護人全權代理其所有法律事務。常見於重度失智或精神障礙者。
- 輔助宣告:適用於判斷能力部分受損者,法院指定輔助人在特定事項上提供協助,並需經輔助人同意的行為包括財產處分、訴訟行為等。
- 法律效果
- 監護宣告:當事人完全失去判斷與法律行為能力,所有決策均由監護人代為處理。
- 輔助宣告:當事人可在不需要輔助人同意的範圍內自主決策,僅在特定事務(如財產處分、遺產分割)中需輔助人同意。
- 聲請程序
- 聲請人:可由當事人、配偶、直系親屬、社會福利機構等提出。
- 醫院鑑定:法院指派醫院進行鑑定,確認當事人的心智狀況。
- 法院裁定:法院根據鑑定結果進行裁定,決定由誰擔任監護人或輔助人。
- 戶政登記:收到裁定後再前往戶政,在戶籍登記上註明當事人是否經監護或輔助宣告。
法院如何選出合適的監護人呢?
不管是監護宣告或者是輔助宣告,都需要交由法院先來進行鑑定,鑑定後,才會由法官開庭調查,挑選適合的監護人。
在眾多子女都想擔任監護人,雙方僵持不下時,法院這時候就會選派調查人員,有可能是法院內部的家事調查官,也有可能是委由社福團體進行實地訪視後,出具報告,法官再根據報告來決定誰比較適合擔任監護人。
以下分別說明幾個程序需要注意的地方。
- 醫院鑑定階段
- 在醫院鑑定階段,需要聲請人或平常跟長輩同住的兄弟姊妹將長輩帶到醫院接受鑑定,這時候有些長輩會有點排斥到醫院被問東問西,所以得要適度安撫,甚至說一些善意謊言,才有辦法順利將長輩帶到醫院接受鑑定。
- 若長輩平時有固定看診的醫院,這時候也可以建議法官安排鑑定時要由固定看診的醫院進行鑑定,可避免鑑定結果超出原本預期。
- 法院調查階段
- 醫院鑑定完後,法官會開庭調查由誰擔任監護人較為適合,這時候法官會依照民法第1111-1條規定的標準,判斷誰較適合擔任監護人:
- 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
- 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
- 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 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 在法官調查這個階段,若是能提出具體照顧方案,通常較能獲得法官青睞,另外有時法官也會直接詢問長輩意見,若平常跟長輩有較多互動,甚至平常跟長輩同住的人,這時候就會獲得很大的優勢,畢竟要是長輩直接點名願意給誰照顧,那法官通常會尊重長輩的意見。
- 另外在眾多兄弟姊妹都有意爭取擔任監護人的情況,法官也可以依民法第1112-1條規定,選定數人為監護人共同監護,或分別指定個別執行職務的範圍。例如有人負責照顧平時起居,有人負責在重大財產移轉時要參與決策。
- 醫院鑑定完後,法官會開庭調查由誰擔任監護人較為適合,這時候法官會依照民法第1111-1條規定的標準,判斷誰較適合擔任監護人:
結語
在長輩失智的情況下,子女之間爭奪監護權在家事紛爭上並不少見。無論是為了保障長輩的身心健康,還是為了合理管理其財產,選擇最合適的監護人都是至關重要的。
法院在選擇監護人時會根據多方面的因素,包括長輩的身心狀況、家庭成員的情感聯繫以及子女的照顧能力進行綜合評估。然而,這一過程涉及複雜的法律程序和情感糾葛,因此在面對這些問題時,專業的法律意見至關重要。
若您正面臨長輩失智或家庭爭議,建議立即尋求律師的專業協助,協助您提供適當的策略建議,並確保長輩的權益不受侵犯。若您有任何相關問題或需要法律協助,請隨時與我們聯繫。
本文係依當時之法律所撰寫,法律如有變動,請依最新法規為準。法律適用因個案事實不同而有差異,相關問題建議諮詢律師,以保障您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