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近年來因為消費糾紛頻傳,為了保護消費者權益,立法院特別制定「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也就是大家俗稱的消保法(以下即簡稱消保法)。在消保法第17條第1項亦特別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
被強迫推銷怎麼辦?掌握幾個步驟!
- 明確拒絕:不要猶豫或覺得不好意思,也不要接受任何試用品,相信業者說只是測試產品等話術。
- 不要透漏個資:不要填問卷、登記名字、手機、住址等資料,避免事後接到大量騷擾電話。
- 避免進入店內:如有遭員工強迫進店行為,可以直接說「我會報警」,拒絕進入店面。
被強迫推銷後還是簽約了,該怎麼保護自己的權利?
- 相信有不少消費者仍然會在第一時間被強迫推銷後,無法拒絕被PUA(Pickup Artist)的可能。如果第一時間不小心和店家簽訂契約,該怎麼處理呢?這個時候,可以先確認您簽訂契約之店家行業類別,是否為主管機關所選定的「特定行業」,訂有「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
- 教大家一個小撇步,直接在Google搜尋輸入關鍵字「OOO(商品名稱) 定型化契約」,如果主管機關針對該行業或商品訂有「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的話,應該就會跳出行政院公告的「OOO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及「OOO定型化契約範本」。
- 依消保法第17條第4項:「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第5項:「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此時,就可以從搜尋到的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去確認店家所提供的契約是否有違反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
實際案例一:婚紗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 如果在某展場遭到業者推薦全套婚紗攝影且全額繳交「訂金」後,契約上還約定「訂金不可退」該怎麼處理?
- 此時,婚紗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4條第2項第1款即有記載「訂金不得逾契約總金額百分之二十」,且依第12條第1項「消費者得隨時終止契約」。
- 如果婚紗攝影業者要脅終止契約就沒收全部訂金,已經明顯違反婚紗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依消保法規定應為無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竹小字第 426 號民事判決
本件既因原告之個人因素不欲履行系爭契約,依民法第249條第2款之規定,原告即不得請求返還定金。惟依經濟部所公告之婚紗攝影(禮服租售及拍照)契約範本第12條之規定,被告僅得收取系爭契約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3,800元之20%即6,760元為定金,縱原告因個人因素不能履約,被告得依民法第249條第2款規定主張不予返還之範圍,亦當僅為契約總價20%之定金部分,就超出契約總價20%部分即8,240元(計算式:15,000元-6,760元=8,240元),被告仍應返還…
實際案例二: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 如果在路上遭到業者強迫推銷美容商品,業者宣稱購買美容商品即贈送美容服務,並簽訂美容商品買賣契約、現場拆封所有美容商品。事後消費者主張終止契約,業者以產品拆封不能退貨為理由拒絕退款。
- 此時,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即有記載「繼續性美容服務」(第5條)、「購買商品而贈送美容服務訂定契約之規範」(第11條)、「實施後消費者任意終止契約之退費規定」(第14條)等內容,這些都是為了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規定。該契約有違反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惟具體上能請求返還多少金額,仍應視契約內容而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字第5號民事判決
苟被告依系爭美容商品契約本毋庸提供肌膚護理服務予消費者,何需在第6條約定消費者可以享受其免費肌膚護理服務?又系爭美容商品契約既經雙方約定有此免費肌膚護理服務項目存在,在解釋上消費者自應有請求被告提供此肌膚護理服務之契約上權利,換言之,被告公司應有依約提供肌膚護理服務予消費者之義務。然於上開契約條文中又記載此等肌膚護理服務「不構成乙方之給付義務」,此豈非自相矛盾?且上開條文復授與乙方得隨時終止肌膚護理服務之權利,卻未給予消費者相應之保障,此種約定之公平性何在?
結論
現代社會消費爭議層出不窮,而且會因為商品、服務和行業類型類別不同,呈現極大差異;如果真的遇到消費爭議時,經過搜尋還是不太清楚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內容是否適用於個案,還是建議向專業律師尋求協助,千萬不要罔顧自己的權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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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係依當時之法律所撰寫,法律如有變動,請依最新法規為準。法律適用因個案事實不同而有差異,相關問題建議諮詢律師,以保障您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