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天鑑賞期是什麼? 又有哪些例外呢?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消費者透過網購、電視購物、電話訂購等「通訊交易」或到府銷售的「訪問交易」購買商品或服務,依法享有七天鑑賞期(猶豫期)。意思是消費者可以在購入商品的7天內,隨時沒有理由的取消交易,這項規定的目的是保護消費者,讓他們有時間考慮商品是否符合需求,避免衝動購物或網路商品與實際收到的貨品不符產生的不良後果。

一、七天鑑賞期的適用範圍:

七天鑑賞期只適用於通訊交易(如網購、電話購物)與訪問交易(如直銷、到府推銷)。在此期間,消費者可以在無條件退貨,並獲得退款,且不需負擔任何理由或額外費用(包含運費)。但注意的是,如果是當面買賣交易,例如逛百貨公司這種情況,因為消費者可以直接看到商品,所以消保法並沒有給予這種情形七天鑑賞期,是無法無條件退貨的,但有部分商家為了商譽或服務顧客著想,還是會給予退貨,這就不是消保法規定的義務了。

二、七天鑑賞期的例外:

並非所有商品或服務都適用七天鑑賞期,行政院頒布有《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以下情形就無法適用七天鑑賞期:

1.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的商品

如:水果、海鮮等生鮮食品

2.客製化商品

如:刻字飾品、訂製服裝

3.報紙、期刊或雜誌

4.已拆封的影音或軟體

如CD、DVD

5.線上數位商品

如:線上遊戲、手遊

6.已拆封的個人衛生用品

如:內衣、刮鬍刀

7.機票

上面七種類別的商品,有的是性質上容易腐敗,如果退貨一來一往商品可能就變質了,有的是線上軟體,只要一經使用可能就已經滿足消費者需求了,這些情形,即便是線上購物,也不能無條件在七天內退貨。

三、如何行使七天鑑賞期:

消費者可以以直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除當事人間有另外約定的情形以外,業者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至原交付處所或約定處所取回商品。換言之,也就是業者得要負擔退貨的運費。

業者在於取回商品,或收到消費者退回商品或解除服務契約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應返還消費者已支付之對價。

若您遇到任何有關商品退貨問題,請您務必諮詢我們,好讓我們協助您處理相關程序,以免爭議不斷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