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有期徒刑後怎麼執行?判決確定、地檢署通知與易科罰金一次說清楚

刑事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並判處有期徒刑後,究竟是否立刻入監服刑?判決確定後,地檢署的執行程序如何進行?能否易科罰金?這些都是當事人在收到刑事判決書後,最常見也最迫切想了解的問題。

事實上,刑事判決自宣判至實際執行之間,仍須經過上訴期間、判決確定及檢察官執行等程序,並非一判就關。本文將以刑事實務角度,完整說明有期徒刑判決確定後的執行流程、易科罰金與其他替代處分的適用情形,協助讀者快速掌握刑事判決執行的重點與風險。

刑事判決有期徒刑後,接下來會發生什麼事?

  1.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判決書送達後,被告及檢察官均可在收到判決書後 20 日內提起上訴。若法定期間內無人合法提起上訴,該判決【即告確定】
  2. 刑事判決一經【確定】,案件即由法院移送至管轄地檢署,由檢察官依法執行。會由地檢署通常會發送「執行傳票」通知當事人於指定時間到案。

什麼情況可以「易科罰金」呢?

  1. 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2. 依照刑法規定【最重本刑五年以下的犯罪】+【法院判決6個月以下】,通常情形就可以易科罰金

最重本刑超過五年的犯罪,不能【易科罰金】怎麼辦?

  1. 不是所有判決6個月以下的犯罪,都可以易科罰金,還需要所犯的罪最重不能超過五年,例如,轉讓安非他命的情形,實務上會構成藥事法的轉讓禁藥罪,刑度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若當事人被判決6個月以下的刑度,仍然不能易科罰金,只能【易服社會勞動】
  2. 所謂易服社會勞動,依照「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規定,就是在政府機構、公益團體或社區進行清潔整理、居家照護、環境保護等工作,在規定的期限內要服滿一定時數,才能折抵刑期。

被法院判處6個月以下刑期,未必一定可以【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還是有可能要去坐牢

  1. 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2. 因此,檢察官要是認為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的情形,仍然可以不准許易科,還是得乖乖進去監獄服刑。

什麼情況下會被檢察官【禁止】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1. 實務上最常見的情形,就是【故意犯酒駕犯罪滿3次以上】,後續就算是判決6個月以下,檢察官依照高等檢察署頒布的函令,一律不准易科罰金,因此當事人就必須要入監服刑。
  2. 在刑事案件中有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的情形,地檢署在發執行傳票通知報到時,也會向當事人索要付清被害人和解款項的證明,例如匯款單等,若到時提不出來相關證明,且未賠償被害人,這種情況也有可能被檢察官否准易科罰金。

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該如何救濟?

  1. 若檢察官是在通知當事人到案的執行傳票上記載【禁止易科罰金】,此種情形實務見解認為已經構成對當事人權利的限制,因此就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向法院【聲明異議】救濟。
  2. 當向法院【聲明異議】後,就由法院來認定本件情形有無符合刑法第41條第1項的【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的情形。

結語

刑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後,真正影響當事人是否入監服刑的關鍵,往往並非僅止於判決結果本身,而在於判決確定後的執行階段如何進行。是否得易科罰金、是否能易服社會勞動,乃至於檢察官是否准許替代執行,均須依個案犯罪性質、前案紀錄、執行情形及是否具備矯正效果等因素綜合判斷,並非僅以「刑期是否在六個月以下」作為唯一標準。

實務上,若對刑罰執行方式有所誤判,或未及時提出異議與說明,極可能導致原本仍有爭取空間的案件,最終進入實際入監服刑之結果。因此,當事人於判決確定前後,應審慎評估自身案件是否符合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要件,並於收到地檢署執行通知時,即及早諮詢專業律師,透過合法程序爭取最適切之執行方式,以避免因不熟悉法律程序而承受不必要的自由限制。

本文係依當時之法律所撰寫,法律如有變動,請依最新法規為準。法律適用因個案事實不同而有差異,相關問題建議諮詢律師,以保障您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