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不少民眾突然收到「縣政府社會局」寄來的公文,要求「負擔父母安置費用」,甚至附上「繳費通知」。內容多引用《民法》第1114條的「扶養義務」規定,請子女分擔長輩入住安養機構、護理之家等費用。
許多人因此驚慌不安——「這算強制繳費嗎?」「可以拒絕嗎?」「如果不繳,會不會被告?」
本文將由律師從法律面與實務經驗出發,為您說明收到縣政府社會局負擔通知時的法律依據與處理步驟。
民法對「扶養義務」的基本規定
根據《民法》第1114條與第1115條,直系血親相互間有扶養義務。也就是說,父母與子女間互負責任,若父母生活不能自理、且經確認無資力時,子女需負擔合理之扶養費用。
📘 《民法》第1114條(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 《民法》第1115條(扶養義務人之順序)
I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II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III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縣政府為何能要求子女繳納安置費用?
依據《老人福利法》第41條規定,當老人因遭遺棄、虐待或照顧疏忽而陷入危險時,縣(市)政府得主動安置於安養機構或護理之家,並先行墊付相關費用。
⚖️ 重要修法關鍵(民國109年5月27日以後):
- 修法前:縣政府若要追討安置費用,必須先向法院起訴並取得判決後,才能執行。
- 修法後:《老人福利法》第41條新增「可直接移送行政執行署」條文,讓社會局得不經法院判決,直接由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子女的財產。
👉 實務重點提醒:
若收到這類公文,千萬不要置之不理!若未及時回覆或協調,政府機關得直接查封、扣薪或凍結銀行帳戶。
收到社會局通知後的法律對應步驟
- 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民法》第1118-1條)
- 📘 《民法》第1118-1條(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情形)
I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得請求法院減輕: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II 若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 ✅ 實務上可主張的兩種情況:
- 父母對子女有虐待、重大侮辱或身心侵害行為
例如長期家暴、身體虐待、性侵或精神暴力等。 - 父母對子女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例如父母離家多年、未支付扶養費、不聞不問、完全未參與撫養。
- 父母對子女有虐待、重大侮辱或身心侵害行為
- 若情節重大,法院可判決「免除扶養義務」;若情節較輕,則可裁定「減輕扶養額度」。
- 📘 《民法》第1118-1條(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情形)
- 與縣政府社會局協商還款方式
- 若不符合免除或減輕的條件,也應儘早與社會局接洽,說明自身經濟狀況,協商合理的償還金額或分期方式,避免被直接移送行政執行。
律師實務建議
- 不要忽視任何公文:即使只是「通知書」,仍代表後續可能進入行政執行程序。
- 及早蒐集證據:包括父母未盡撫養義務的事實、過往暴力紀錄、法院判決或社工紀錄。
- 尋求專業法律協助:由律師代為撰擬聲請狀或進行協商申請,能有效爭取減輕責任,避免財產遭到扣押。
本文係依當時之法律所撰寫,法律如有變動,請依最新法規為準。法律適用因個案事實不同而有差異,相關問題建議諮詢律師,以保障您的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