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遇過這種情況嗎?
離婚官司還在進行,你翻閱配偶的銀行帳戶明細,赫然發現他在起訴前短短幾個月內,把戶頭裡的存款一筆一筆提領殆盡,甚至把房子過戶給親友。你心裡一涼:「錢都被轉走了,還能分得到嗎?」
法律確實有防堵脫產的機制,規定在民法第1030之3第1項,本文將詳細告訴你如何追討這些被轉出去的錢,保障你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權利。
民法第1030條之3第1項規定:
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法院怎麼判斷是不是「惡意處分」?
是不是「惡意處分財產」,這是整個制度的核心,也是最困難的地方。不是所有提款都算惡意,法院會綜合考量各種客觀因素,例如:處分時間是否接近離婚訴訟、金額與頻率是否異常、有無具體用途與憑證、是否與過往消費習慣相符等。
參照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316號判決所述:
「夫或妻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5年內處分婚後財產,須主觀上有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分配之意思,始得將該被處分之財產列為婚後財產,且應由主張夫或妻之他方為減少己方對於剩餘財產分配而故為處分者,就其事實負舉證之責。」
也就是說,主張對方惡意脫產的一方,必須負舉證責任,不能只因為對方在分居期間有提款,就推定他是惡意。如果對方能提出合理說明,例如「提領是為了支付員工薪水」「家裡貓狗臨時生病需要就醫治療」等等,法院就可能認為並非惡意。
所以法院會綜合間接證據,例如:密集提款時間是否緊接在離婚訴訟前、是否曾有「不讓對方分到錢」的對話或訊息、有無將款項匯入親友帳戶等情況,來判斷是否具有惡意。
錢轉給第三人,還有機會拿回來嗎?
如果配偶把錢轉給親友、甚至小三,你能直接向第三人請求返還嗎?
民法第1030條之3第2項規定:
「前項情形,分配權利人於義務人不足清償其應得之分配額時,得就其不足額,對受領之第三人於其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但受領為有償者,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者為限。」
也就是說,你要先證明「配偶的財產已經不夠清償你應得的分配額」,才能進一步向拿到好處的第三人討回來。如果第三人是「有償」取得(例如用低價買走房子),還必須達到「顯不相當對價」的程度才能請求返還。
結語
所以,面對配偶惡意脫產,法律並非束手無策,但也不是自動保護。能否成功「追加計算」,取決於你能不能提出足夠的證據,說服法院對方是「為了減少分配」而處分財產。
這裡的條文規定複雜,技術難度甚高,一般民眾常常搞不清楚規定而白白喪失權利。如您正遇到類似問題,請務必請律師協助您處理相關程序,以免錯失保全財產的黃金時機。
本文係依當時之法律所撰寫,法律如有變動,請依最新法規為準。法律適用因個案事實不同而有差異,相關問題建議諮詢律師,以保障您的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