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場所遭遇鹹豬手、跟蹤、偷拍,甚至是收到冒犯的性暗示訊息,你是否曾感到憤怒,卻又不知道該怎麼辦?
針對不屬於校園或職場的性騷擾事件,政府制定了「性騷擾防治法」,目的在於防止性騷擾並保障被害人的權益。以下由律師整理重點,帶你了解如何運用法律保護自己。
什麼是性騷擾?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 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工作、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本法所稱權勢性騷擾,指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指導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
- 依據性騷擾防治準則第2條規定,常見的性騷擾態樣包含:
- 羞辱、貶抑、敵意或騷擾之言詞或行為。
- 跟蹤、觀察,或不受歡迎之追求。
- 偷窺、偷拍。
- 曝露身體隱私部位。
- 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展示、傳送或傳閱猥褻文字、聲音、圖畫、照片或影像資料。
- 乘人不及抗拒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部位。
- 即使不完全符合上述類型,倘依據個案發生的事實經過,符合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規定,仍可能被認定為性騷擾。
如何提出申訴
當不幸遭遇性騷擾時,受害人可依性騷擾防治法第14條提出行政申訴:
- 申訴期限:
- 一般性騷擾:知悉事件發生後2年內提出。最遲不得逾事件發生後5年內提出。
- 權勢性騷擾:知悉事件發生後3年內提出。最遲不得逾事件發生後7年內提出。
- 受害時為未成年:得於成年後3年內提出申訴。
- 申訴管道:
- 行為人有所屬機關(如部隊、學校):向該所屬單位提出。
- 行為人為機關之最高負責人或雇主:向單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 行為人不明或非上述情形:向事件發生地之警察機關提出。
行為人的法律責任
行為人經調查屬實後,將面臨行政罰鍰、民事求償,若性騷擾之態樣為突襲觸摸被害人的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行為人甚至有可能遭受刑事訴追:
- 行政罰鍰:一般性騷擾處1萬至10萬元罰鍰;權勢性騷擾處6萬至60萬元罰鍰(性騷擾防治法第27條)。
- 民事損害賠償:被害人得請求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被害人並得請求回覆名譽之事當處分。如屬於權勢性騷擾,甚至可能需賠償損害額1倍至3倍之懲罰性賠償金(性騷擾防治法第12條)。
- 刑事責任: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臀部、胸部或其他私密部位者,最重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權勢性騷擾甚至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此罪為告訴乃論之罪(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被害人的權益保障與支持
性騷擾防治法對於被害人設有保護網,確保在申訴過程中不受到二次傷害:
- 安全責任:政府機關與各類機構、雇主應採取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維護被害人隱私(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
- 禁止差別待遇:機關不得對申訴或協助調查之人有任何不當差別待遇(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
- 隱私保護:任何人或媒體不得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的資訊(性騷擾防治法第10條)。
- 支援服務:主管機關應視被害人身心狀況,主動提供或轉介諮詢協談、心理輔導、法律協助、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性騷擾防治法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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