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258-1條
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依法已不得提起自訴者,不得為前項聲請。但第三百二十一條前段或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前段之情形,不在此限。
律師受第一項之委任,得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但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得限制或禁止之。
《刑事訴訟法》第258-3條
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之裁定,法院應以合議行之。
法院認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應定相當期間,為准許提起自訴之裁定,並將正本送達於聲請人、檢察官及被告。
什麼是「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 2023年5月新修正之刑事訴訟法,考量舊法有違反審檢分立、控訴原則等質疑,因此將原本的交付審判制度,改為「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 刑事告案件告訴人提起告訴,經地檢署作成不起訴書,告訴人可以在10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詳情可參:【告訴人收到不起訴處分書怎麼辦?律師教你如何再議】一文。
- 然而,當高檢署認再議為無理由者,會以處分書駁回再議。告訴人如果仍然不服想要尋求救濟,就可以向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程序
- 10日內要提出書狀
-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8-1條規定,告訴人需要在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提出「刑事准予自訴聲請狀」。
- ★★★強制律師代理
- 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程序採取「強制律師代理」,也就是說書狀的提出一定要由律師親自撰寫,並於書狀內附上律師委任狀及蓋章。
- 告訴人的聲請狀如果未由律師提出,法院認為此項程式上之欠缺係屬不可補正之情形,會直接駁回聲請。換句話說,如果聲請狀非由律師撰寫署名,法院在程序上就會直接駁回,且不會給予補正機會。
- 閱覽卷宗
- 偵查階段有偵查不公開的規定,所以前面的相關卷宗都無法看到。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8-1條第3項規定,律師得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
- 此時,律師將可以向地檢署聲請閱卷。法院如知悉律師聲請閱卷,於裁定前,宜酌留其提出補充理由狀之時間,並應讓律師先行完成閱卷,再由法院向地檢署調卷。
- 陳述意見
- 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予聲請人(告訴人)、代理人、檢察官、被告或辯護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
- 法院於裁定前,得為必要之調查。
「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的結果為何?
- 法院認為聲請無理由,會作成「聲請駁回」裁定,此時案件即已確定。
- 法院認為聲請有理由:
- 法院會作成同意聲請裁定,主文略為:「XXX得於本裁定確定日起貳拾日內,提起自訴。」
-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8-3條規定,被告可以針對前揭裁定提起抗告。
- 如果最終法院裁定確定為准予提起自訴,告訴人就可以針對原本被不起訴的案件提起自訴,由法院來審理。
- 律師建議,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是極為嚴格、成功率極低的最後救濟程序。是否提出,應與律師討論後從證據結構、法律適用與檢察官是否明顯違法等面向,進行專業評估。
結語
- 目前法院實務運作下,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的成功機率仍然很低(低於1%)。律師通常都會在聲請前跟當事人說清楚聲請的難度。
- 請於提告時將完整事實及證據提供地檢署,建議提告之初就要委任律師分析案情,避免因未能完整攻防而陷入絕境,害及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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