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繼承糾紛中,若有繼承人主張遺囑無效,通常涉及遺囑形式要件是否完備,因此,若您今天想要主張遺囑無效,請看我們接下來的分析,為您說明實務上對於遺囑無效的認定標準與經驗分享。
案情概要
老父親過世時有兩名子女,也就是本件的原告跟被告。
原告主張,老父親於病重期間訂立公證遺囑,將遺產幾乎全數分配予其中一位子女(即被告),並完成遺囑繼承登記。
原告質疑此份公證遺囑的合法性,主張應屬無效,進而提起訴訟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並塗銷繼承登記(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號判決)。
法院審理過程與認定的重點事實
- 民法第1191條規定:
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 法院審理過程中,傳喚當初的公證人,以及二名見證人到庭作證,要釐清當初製作遺囑時,有無符合民法第1191條的要件。
經法院詢問證人後,才赫然發現兩位見證人雖然有簽名見證,卻未實際聽到被繼承人親自表達遺囑內容,並表示做遺囑的時候,這位遺囑人(老父親)因病氣切,所以見證人聽不清楚他所說的話,因此並未確認內容是否出自其真意,見證人中的一人甚至不識字、完全不知遺囑內容為何,顯已失去見證本旨。 - 法院強調,見證人不能淪為形式陪襯,必須能「見聞遺囑人親自口述意旨、確認其真意」,否則即違反民法第1191條規定,因此最後判處這份遺囑無效。
結語
依照本件判決,再度說明了一件事,就算為了慎重起見,尋求公證人製作公證遺囑,也是有可能因為見證人沒有實際見聞遺囑的製作過程,所以導致遺囑無效,因此擬定遺囑應透過專業律師協助,確保未來不致因程序瑕疵而引發訴訟風險,影響被繼承人的遺願。
另外來說,當您收到長輩留下的遺囑充滿疑點時,也可以尋求律師協助,找尋其中問題點,以維護您的權利。
本文係依當時之法律所撰寫,法律如有變動,請依最新法規為準。法律適用因個案事實不同而有差異,相關問題建議諮詢律師,以保障您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