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一審判決結果為有罪判決時,被告是否要提出上訴是一項重大的決定。本文將說明相關的法律規定與實務建議,讓您了解刑事案件上訴二審的考量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1項 上訴規定
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
《刑事訴訟法》第361條 上訴程序與理由
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關於一審有罪判決
- 《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1項,當事人如不服第一審法院的判決,可以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
- 若一審判決是「簡易判決」時(通常是被告已自白的輕罪),案件會上訴到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簡易案件上訴有諸多不同規定,要特別注意。
刑事判決上訴二審不可不知的規定!
- 請在期限內提出上訴
- 依《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當事人需在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原審法院提出上訴。
- 請注意,如果超過20日後提出,縱使上訴理由充分,法院也會直接在程序上駁回上訴,所以千萬不要錯過時間。
- 上訴請提出「刑事上訴理由狀」給法院,載明「具體理由」
- 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1項,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並應同時將繕本交給法院。
- 一審上訴二審時,書狀沒有敘述上訴的具體理由,原審法院或上級法院定期間先命補正,如果期間屆滿未補正會駁回上訴。
- 上訴的「具體理由」,需要充分說明為什麼原審判決判錯了,如果已經有記載上訴理由,但是法院認為理由未具體敘述時(有理由但不具體),法院可能會直接駁回上訴,要特別小心。所以建議上訴理由部份,直接由律師來協助處理,才不會法院還沒開庭就被駁回上訴了。
- 說明上訴範圍
- 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
- 所以被告可以選擇對判決的「全部」或是「其中一部分」來上訴。
★★★什麼是「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 依《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規定,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
- 也就是說,為了讓被告不會因為提起上訴反而刑度更重,免除上訴的後顧之憂,法律保障被告提起上訴後,不會因為上訴反而造成不利結果。
- 不過,以下狀況不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 當被告上訴時,檢察官同時也提出上訴,表示檢察官也對一審判決不服,將沒有不利益變更禁止的適用。此時,上訴後的判決可能變輕,也可能變重。
- 因為「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的情形,也沒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的適用。
不服原審判決上訴二審時,我要如何推翻一審判決?
- 首先,一定要提出「刑事上訴理由狀」,敘明具體上訴理由,指摘原審判決哪裡不當。這部分主要包含原審判決中:
- 法官的事實認定有錯誤:法官會根據證據建構犯罪事實行為,並寫在原審判決理由中。這時就要說明,根據哪些證據呈現的事實,與法官所為不利事實認定的解讀是不同的。
- 法官的法律適用有錯誤:每個犯罪都客觀構成要件、主觀構成要件、違法性等等的法條,如果被告的行為根本不構成特定犯罪的法條規定,就要提出相關法律見解加以主張。
- 有漏未調查的證據時,再次請求調查:
- 如果有關鍵證據在原審法院審理過程中都沒有提出,或是法院不准許調查證據,因為我國二審審判採取覆審制,可以再次提出請求法院調查。
- 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爭取輕判:
- 依照現行法規定,不論是告訴乃論或是非告訴乃論之罪,在二審都沒反撤告。
- 如果是已經認罪的有罪判決,還是可以透過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支付賠償等方式,告知法官犯後態度、量刑基礎事實已經有所改變,所以請求法院輕判。
什麼情況會建議不要上訴?
- 例如:法院已經給予易科罰金、緩刑(輕判)的案件,但還要對刑度不服上訴,上訴實益可能有限,而徒增風險。
- 例如:已經認罪的案件,在沒有重大理由下想推翻一審判決,效果可能很有限。
- 不過,訴訟情況瞬息萬變,被告可能會有各種考量所以要提出上訴。提起上訴與否的拿捏需要各方面考量,建議諮詢律師。
結語
- 刑事一審有罪判決的上訴事關重大,當您對判決結果不服時,請盡速諮詢律師,在時限內提起上訴與載明理由,才有機會推翻不利判決結果。
- 另外,本文都是針對刑事判決「上訴二審」的規定,如果是「上訴三審」時,法規規定有重大不同,請務必再行諮詢專業律師意見。
本文係依當時之法律所撰寫,法律如有變動,請依最新法規為準。法律適用因個案事實不同而有差異,相關問題建議諮詢律師,以保障您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