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帳戶提供給別人會犯甚麼罪?
- 提供銀行帳戶給詐騙集團使用,最直接的是會成立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的詐欺罪。
- 若詐騙集團含提供帳戶的人,人數加起來有3人以上時,還會成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的加重詐欺罪,刑度比普通詐欺還重,且最輕刑度是1年以上,代表未來可能無法易科罰金(已超過6個月)。
我不是故意將銀行帳戶交出去,這樣會有刑責嗎?
若帳戶提供的人自己也是詐騙集團的被害人,因為遭欺騙才會提供帳戶給詐騙集團,這時是有可能可以獲得不起訴處分。但因民國112年6月14日洗錢防制法新制通過,情況有很大的不同,有下列情況時,依照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仍然有可能成立犯罪,並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期約或收受對價:
若交出帳戶時,有收受對價,例如交出一個帳戶收取人頭費5000元。 - 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交出的帳戶共三個以上,例如把自己多間銀行的帳戶共三個提供給別人。 - 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犯:
警察裁處告誡書後,五年內再犯交付帳戶的情形,不管有無收取對價,或交出幾個帳戶,一律都成立犯罪。
甚麼情形會被書面告誡?
- 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第1項、第2項
I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II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 - 依照新法規定,在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的情形下,這時交付帳戶給別人不會受到處罰,但除了前述情形以外,就不能隨便將帳戶交給別人。若仍然把帳戶交給別人,就會由警察機關裁處書面告誡書,告誡書期間為期五年。
書面告誡會有甚麼後果?
- 五年內再犯:
若是五年內再發生提供帳戶給別人的情形,就會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告誡期間銀行帳戶使用受限、禁止開新帳戶:
依照「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二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規定,告誡當日起5年內,銀行業者會將各個金融帳戶每日轉帳、提領金額上限限制為新臺幣1萬元、禁止使用網路銀行、且得拒絕其臨櫃交易或開新帳戶;電子支付帳戶受每日累計國內外小額匯兌上限為1萬元、每月累計代理收付金額上限為3萬元。以此嚴重限制銀行帳戶的交易使用,且還可能被拒絕開戶。
結語
因此,新的洗錢防制法上路後的現在,縱使是遭詐騙集團利用才交出帳戶的人,最重仍有可能會面臨3年以下的刑責,輕則收到警察給予的書面告誡書,並遭遇到一系列金融管制,連使用銀行帳戶都會受限。因此當您發現可能因為提供帳戶變成詐騙集團的幫兇時,務必請專業律師協助諮詢,才能全面掌握有利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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