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小對小美疼愛有加、視如己出的小陳阿姨,現在臉上也佈滿了歲月的痕跡,髮色也白髮蒼蒼了…
小美就讀小一時,媽媽在與爸爸大吵一架後離家,小美的父親為了扛起整個家,經常加班至深夜,小美的成長階段,可以說是在小陳阿姨的眼皮下度過的!
如今,小美要結婚了,小美吵著要小陳阿姨在婚禮上充當其母親,看著日漸老邁的小陳阿姨,小美萌生一個想法,在跟丈夫、父親討論後,決定與小陳阿姨成為真正的一家人⋯⋯
小美如何與小陳阿姨成為法律上意義的一家人?
法律上意義的一家人,無非是基於血親或姻親關係,而在這兩者之外,像是小美與小陳阿姨的情形,要成為真正意義的一家人,就要靠收養。而,收養要如何處理,又要準備哪些收養文件呢?讓家事律師為您解答!
- 應向何法院聲請認可收養?
聲請認可收養,得向收養人或被收養人住所地的地方法院提出聲請,是,倘如收養人於我國沒有住所,則向被收養人住所地法院提出聲請即可。 - 成年收養應準備的文件
- 收養應如何為之?依我國民法規定1可知,我國並未規定成年人不得被收養,僅規定:
- 由上規定可知,小美(被收養人)與小陳阿姨(收養人)要成為在法律上具權利義務與親生子女一般之家人,應向收養人或被收養人住所地之法院檢附包含:
- 小美與小陳阿姨間之收養契約書。
- 小美原生父親、母親之書面同意書。(小美母親業已失聯許久,例外屬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者,得無須檢附)
- 小美配偶之同意書。
- 此外,實務上,法院還會要求小美與小陳阿姨檢附下列資料:
- 小美、小美配偶、小美父母及小陳阿姨之戶籍謄本、身分證、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 小美與小陳阿姨之財力證明(如扣繳憑單、存款、不動產權狀)。
- 小陳阿姨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即俗成之良民證)。
- 小美與小陳阿姨之健康檢查資料(如公立醫院體檢資料等)。
- 其他法院要求提出之文件,諸如收養調查表、收養人、被收養人之財產所得資料清單、在職證明等。
- 聲請費用1,000元整。
- 實務上常見之審酌事項
- 收養人與被收養人是否確有收養、出養之意願;被收養人之父、母、配偶是否確有被收養者出養之意願。
- 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是否存在收養得撤銷或無效之原因(諸如民法第1073條第1項相差20歲之規定)。
- 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是否存有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不利於被收養人本生父母、違反收養目的之重大事由等情事5,而實務上法院常會藉由開庭詢問問題加以確認,諸如雙方感情是否融洽?是否為了雄厚財產而選擇被收養?雙方過往之相處模式等等綜合判斷。
結語
綜前,成年收養之具備文件繁瑣,常因人、事、時、地、物而有溝通上、取得文件上之困難。而通常此類案件,法院皆會傳喚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及其家屬到庭訊問,讓甚少開庭之民眾不知所措。倘若就收養之相關疑問,歡迎立即作線上諮詢,讓我們幫你解決您的難題!
- 「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子女,違反第1073條、第1073條之1、第1075條、第1076條之1、第1076條之2第1項或第1079條第1項之規定者,無效。」,民法第1076之1條、第1079條、第1079條之4規定定有明文。 ↩︎
- 例外不用父母同意之情形,我國民法亦有規定,如本件小美聯繫不上其失聯已久之母親即屬之。 ↩︎
- 「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之同意。但他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不在此限。」,參民法第1076條規定。 ↩︎
- 參民法第1073條、1073之1條規定。 ↩︎
- 參民法第1079之2條規定,
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
一、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
二、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
三、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 ↩︎
本文係依當時之法律所撰寫,法律如有變動,請依最新法規為準。法律適用因個案事實不同而有差異,相關問題建議諮詢律師,以保障您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