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上路勞工必看!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一次搞懂!

在職場中,安心且受到尊重的工作環境是每位勞工應有的基本權益。然而,面對隱性或顯性的職場霸凌,許多勞工常因不清楚法律定義與管道,而選擇忍氣吞聲或不知所措。

115年7月1日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五版正式上路,新法對於職場霸凌的認定要件、申訴管道、調查處理時程及救濟都有了更明確的規範與保障。

什麼是職場霸凌?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1條

本法所稱職場霸凌,指勞工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因其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之言詞或行為,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2條

職場霸凌之認定,應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之定義,並綜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頻率、場所、行為人動機、目的及下列各款情形:

一、對特定人刻意排擠、忽視、冷落、不讓參與必要之重要會議、事務或活動。

二、對特定人破壞或刻意阻礙其工作、利用職務刁難、刻意隱瞞資訊或提供不實資訊。

三、對特定人以權力欺壓,刻意分配不合理工作目標或與能力明顯不符之工作。 四、對特定人刻意散布其謠言或揭露隱私。

  1.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之1第1項、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2條規定,認定職場霸凌需符合以下要件:
    1. 發生在勞動場所
    2. 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
    3. 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
    4. 具持續性行為或單一偶發情節重大之行為
    5. 致勞工身心健康遭受危害
  2. 是否屬於職場霸凌應依個案認定,過去法院判決認定屬於職場霸凌之態樣包含:
    1. 言論人身攻擊
    2. 長期不安排工作、孤立排擠
    3. 不當言語恐嚇威脅移送法辦
    4. 刻意不給予執行職務必要設備
    5. 反覆破壞、使用同事個人物品

    勞工應如何提出職場霸凌申訴

    當勞工遭遇職場霸凌時,勞工可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之3規定提出申訴:

    1. 申訴管道:
      1. 被申訴人非最高負責人:向雇主提起申訴。
      2. 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逕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2. 申訴方式:
      1. 以言詞、電子郵件或書面提出申訴。
      2. 以言詞或電子郵件為之者,受理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並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
      3. 申訴應簽名或蓋章,並載明以下事項:
        1. 申訴人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訴日期。
        2. 有法定代理人或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委任者,並應檢附委任書。
        3. 申訴之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
    3. 申訴期限:
      1. 被申訴人非最高負責人:霸凌行為終了時起3年內。
      2. 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或屬於利用權勢者:
        1. 霸凌行為終了時起3年內。
        2. 職場霸凌事件發生時勞工在職者,勞工得於離職之日起1年內申訴。但依前款規定有較長申訴期限者,從其規定。

      申訴處理期限及救濟

      1. 申訴處理期限
        1.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未達30人:自接獲申訴翌日起3個月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
        2.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30人以尚未達100人:自接獲申訴翌日起4個月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
        3.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100人以上:
          1. 受理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組成調查小組負責調查。
          2. 調查小組成立後翌日起2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
          3. 調查報告完成之日起1個月內,參考該調查結果,作成職場霸凌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
          4. 雇主應於作成職場霸凌申訴成立與否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該決定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當事人,並提供申復救濟之方法及期限。
      2. 不服申訴決定救濟
        1. 於收到書面通知翌日起30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雇主提出申復。
        2. 當事人對於雇主所為職場霸凌事件之調查結果不服,向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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