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如果遇到重要文件或契約需要簽署時,為求慎重,我們常常會聽到希望找人「公證」,或請律師「見證」避免未來發生爭議。公證和見證有什麼差別?法律上效力有無不同?以下告訴您!
見證
見證,指由第三人就其親眼見聞之情形,於文書上以見證人的身分簽名用印,表明確實見聞,並日後願意對外證明。
- 關於見證方式和效力等並沒有專法規範
- 「見證」並不像「公證」(公證法)有明文的法律規範,我國法律對於見證的方式並沒有明文規定,見證也不生法律效力。我國法律只有針對部分法律行為,要求應有見證人參與,例如: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等(民法第1191至第1195條)。
- 見證人之身分除非法律特別規定,沒有要求
- 見證並沒有專法規定,關於見證人之身分,除非法律另有規定(例如:民法第1198條「遺囑見證人」、病人自主權利法第9條第1項第2款「預立醫療決定之見證人」),原則上並沒有任何要求。
- 但是,簽署文件見證後有發生爭議時,見證人可能以「證人」身分出庭作證簽署文件之過程,此時見證人本身是否具有「可信性」則相當重要,也會影響法院對於該證人證詞之可信程度。
- 因此,有人會希望能在里長或議員辦公室、地方仕紳在場見證簽署文件之過程,目的也是為了增加該簽署文件之可信性。此時,尋找具有法律專業背景的「律師」見證也是一個選擇。
- 特別留意,雖然一般文件之見證並沒有限定見證人之資格,但參考公證法之規定(公證法第79條第1項),應該避免見證人為未成年、意識不清或有利害關係之人。如果「見證人」有以下情形時應盡量避免,此可能大大降低簽署文件之可信性:
- 未成年人。
-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 於請求事件有利害關係者。
- 於請求事件為代理人或曾為代理人者。
公證
公證,指由應具備法定資格之「公證人」親眼見聞、參與當事人間之法律行為後,出具「公證書」證明該法律行為存在。
- 「公證法」作為明文規定,公證人具有法定資格
- 公證,有公證法作為明文規定,公證人必須具有一定法定資格,又可以區分為法院與民間公證人,但找誰公證並不影響作成公證書之效力,公證人執行職務均要符合公證法的規定。
- 公證書之證明力
- 公證書在法律上的證明力更甚於一般見證,因為無論是法律或民間公證人作成之公證書依法均為「公文書」(公證法第36條),且公文書在民事訴訟程序中被推定為真正(民事訴訟法第355條第1項),事後想要推翻經過公證的文件真實性,非常困難!
- 公證另可約定逕受強制執行
- 公證書可以約定「逕受強制執行」之條款(公證法第13條),使公證書得作為執行名義,未來如果簽署文件之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時,就可以持公證書作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可以跳過漫長、冗長的訴訟程序!避免發生打完官司之後卻仍求償無門的窘境。
- 法律明定公證費用價額
- 特關於公證人的公證費用是完全公開透明的,此可查詢司法院頒布實施之「公證費用標準表」,原則上是依照事實標的金額或公證事由決定公證費用。公證人執行職務除非公證法另有特別規定(公證法第108條至第129條),是不得任意加收費用的。
尋找律師見證
看完見證與公證的差別後,如果我們希望能尋求律師協助,究竟見證和公證有什麼不同:
- 我國法律並沒有強制規定簽署文件應找律師擔任見證人,但律師見證可能有以下優點:
- 透過法律專業保障當事人權益,簽署前協助檢視契約是否有不當約定,提醒當事人是否真正理解契約內容與法律後果。
- 確認簽約過程合法,確保當事人間之簽署行為均是自願、無遭詐欺或脅迫。
- 倘簽署文件日後發生爭議時,得由律師出庭作證增加簽署文件之證明力,通常律師見證之證明力高過於一般親友或其他見證人。
- 律師見證與公證應如何選擇?
- 如果單純希望能確保簽約過程公正進行,可以委請律師「見證」;律師是無法辦理公證的,公證必須找的人「公證人」,公證人作成的公證書才會有公證法的法律效力。
- 雖然見證人並無法定資格限制,但因為律師具有一定專業背景,且台北律師公會更頒布「律師見證規則」,其中對於律師見證之事項、過程和出庭義務等有明文規範,律師見證之書通常也會被認為更具有可信性。
- 公證後法律效力較強且可以約定強制執行,法律效力更勝於律師見證;但透過律師先協助擬定或審查契約,同時可以預防簽署文書發生爭議。
關於簽署文件應選擇見證或公證,歡迎點擊Line諮詢,我們將提供專業法律諮詢,協助您順利處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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