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資遣費的要件
- 原則上請求資遣費的條件,是發生在「非合意」終止勞動契約的情形,也就是排除「自願離職」的情況。依照我國法律規定,大致上有以下幾種情形是可以向雇主請求資遣費的:
- 勞基法第11條(經濟解雇:雇主因下列事由解雇勞工)
- 歇業或轉讓時。
-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 勞基法第13條但書
- 勞工在「產假」或「職業災害醫療期間」,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終止勞動契約。
- 勞基法第14條(勞工終止:勞工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 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 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 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 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
- 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 勞基法第20條
- 雇主因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而終止勞動契約。
-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雇主於職災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
- 歇業或重大虧損,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 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
- 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事業不能繼續經營,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勞工於職災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
- 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
-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致事業單位消滅。
- 雇主於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未按勞工健康狀況及能力,安置適當之工作,並提供其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
- 對雇主安置之工作未能達成協議。
- 勞基法第11條(經濟解雇:雇主因下列事由解雇勞工)
- 上面的法條整理讓人眼花撩亂,但簡單來說,如果在「雇主有經濟困難而解僱勞工」,或者是「勞工因為雇主做出有害勞工而終止勞動契約」時,都可以請求資遣費;另外,如果勞工在「產假」或「職業災害醫療期間」被雇主解雇的話,假設雇主沒有正當事由,也是可以請求資遣費的!
- 是否已經符合離職而可以請求資遣費的情形,仍然要個案判斷,如果有不確定的話,還是建議先初步諮詢律師如何處理!
不得請求資遣費之情形
- 自願離職
- 資遣費之請求適用雇主與勞工有「非合意」終止勞動契約的情形。特別注意:如果雇主違法但勞工卻先向雇主提出自願離職申請書,或者口頭向雇主說自願離職。離職後越想越不對勁,再回頭請求資遣費的話,通常法院會認為還是自願離職!因此,準備離職前千萬要注意不能亂簽任何東西,必要時即有向律師尋求協助、諮詢之必要!
- 懲戒解雇,可以歸責於勞工而遭雇主解雇之情形:
- 例如: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等(勞基法第12條第1項)
- 試用期間屆滿而未繼續任用:
- 法院通常認為試用期間或屆滿時,如果雇主認為勞工不適任而終止勞動契約時,不適用請求資遣費之規定。然而,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不得有權利濫用之情形,如果有權利濫用還是有可能請求資遣費的!
資遣費的計算方式
以民國94年(西元2005年)7月1日前後區分新舊制,分別適用勞基法第17條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
- 舊制: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未滿1年之剩餘月數,以比例計給之。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
- 新制:每滿1年發給2分之1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算(天數計算);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 資遣費計算機
- 自己算資遣費也太累了吧!按按勞動部的資遣費試算表,就可以知道答案囉:
- 網路連結:https://calcr2.mol.gov.tw/SeverancePay
結論
從上面的內容來看,資遣費的計算並不困難,困難的是到底有沒有符合請求資遣費的要件。無論是雇主或勞工,都要清楚知道上面的勞動法令,以免不小心讓自己的權益受損。如果不清楚當下是不是要給付或請求資遣費,可以向專業律師諮詢,避免一失足成千古恨呀!
歡迎立即預約諮詢,讓我們幫你解決您的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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