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時代演進,人們對於婚姻的想像越發多元,但是,如果沒有特別於婚前約定,依《民法》第1017條規定,係採行「法定財產制」,即將夫妻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夫妻各自保有所有權、管理權,債務各自負責;但在離婚或配偶死亡時,會結算婚後財產的差額,由「剩餘財產較少」的一方向「剩餘財產較多」的一方請求分配一半的金額,即所謂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1。
那麼,「分別財產制」是什麼呢?又有何優點?適合每對夫妻嗎?就讓律師協助您在婚前或婚後做出最適合自身狀況的財務規劃。
夫妻財產制度種類
依《民法》第1004條、1005條規定,夫妻未有約定時,原則採「法定財產制」,若有書面為特別約定,則統稱為「約定財產制」,再細分為財產各自獨立、分別管理的「分別財產制」,及財產共同、債務攤的「共同財產制」,詳情如下表格:
| 夫妻財產制度種類 | 分別財產制 | 共同財產制 | 法定財產制 |
| 是否需具狀向法院聲請? | 是,須書面訂立約定財產契約,並填載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檢附財產清冊、印鑑證明、 地籍謄本等相關財產證明文件。 | 否。 | |
| 財產管理方式 | 原則各自管理,例外依雙方約定財產契約。 | 原則共同管理,例外依雙方約定財產契約。 | 財產各自管理。 |
| 制度優點 | 不受他方影響,財產較有自主管理之彈性,婚姻關係消解時較不會有訴訟紛爭。 | 增進夫妻的經濟合作與保障弱勢方。 | 兼顧財產自主管理彈性及保障弱勢。 |
| 制度缺點 | 不利經濟弱勢一方,且除有約定外,難依民法第1003之1條請求家庭生活費用。 | 對於財產較多之一方,於婚姻關係消解時恐會遭他方均分較多之財產。 |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計算不易,常因缺少證明而訴請法院裁判。 |
| 婚姻存續中之負債 | 財產各自獨立,各自清償所負債務。 | 負債共同,連帶清償所負債務。 | 各自負責,惟得列入剩餘財產分配之計算。 |
| 發生離婚、死亡、改定財產制時之處理方式 | 因財產各自獨立,不適用民法第1030之1條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規定。 | 除雙方簽立共同財產契約前之財產,並均婚姻關係存續所生之財產。 | 結算雙方婚姻關係存續之財產,並依民法第1030之1條計算剩餘財產分配差額。 |
如何適用分別財產制呢?
- 結婚前:擬具分別財產制契約後,再具狀向法院聲請。
- 由於立法的預設選項是法定財產制,若要採用分別財產、共同財產制,即須書面約定,並具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約定財產制契約、財產清冊等相關證明文件,向法院聲請後始生效力。
- 關於約定分別財產制之契約,律師建議可以找律師擬定婚前協議,直接在婚前協議中約定分別財產制,並將其他婚前協議事項一併載入契約,讓律師確保協議的有效性,並減少日後舉證之困難。
- 結婚後:一樣可以合意向法院具狀聲請分別財產,惟若他方並無意願,於特定情形,仍得單獨具狀向法院聲請。
- 結婚後仍得於雙方合意下自由改變夫妻財產制,惟財產制變更前、後之婚姻期間,各自適用其制度之法律效果。
- 因此,若某甲、某乙結婚時未有約定,後於結婚10年後合意改為分別財產制,那麼某甲、某乙仍得依法定財產制之法律規定,清算雙方該10年間之債權債務,並依民法第1030條之1請求他方剩餘財產分配。
- 然而,實務上不乏有案例是夫妻之一方有改用約定財產制之意願,他方則無,立法者條列出婚姻中有下列情形時,仍得單方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 《民法》第1010條規定
I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二、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三、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四、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
五、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六、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II 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前項規定於夫妻均適用之。
- 《民法》第1010條規定
- 結婚後仍得於雙方合意下自由改變夫妻財產制,惟財產制變更前、後之婚姻期間,各自適用其制度之法律效果。
結語
夫妻財產制體現的是人們對婚姻的想像,沒有哪一種制度最完美,全憑每個人對婚姻中金錢的規劃。
童話故事中,婚姻總是幸福美滿的,然而,據報導,台灣離婚率高居亞洲第二,因此,建議每位新人結婚前可以諮詢律師做個健檢,選擇適合自己的財產制度,降低日後涉訟的風險,也有助於婚姻關係更加穩定。
- 參《民法》第1030之1條。 ↩︎
本文係依當時之法律所撰寫,法律如有變動,請依最新法規為準。法律適用因個案事實不同而有差異,相關問題建議諮詢律師,以保障您的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