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不起訴處分後還能撤銷書面告誡?律師教你怎麼解除告誡帳戶!

在這個詐騙猖獗的年代,大家可能會因為求職、投資理財或借款需求等誤把自己的銀行帳戶提供給詐騙集團使用,結果過幾天後,發現自己的帳戶不僅被列為警示帳戶,還被列為「告誡帳戶」!好不容易在地檢署向檢察官洗清自己的罪嫌後,書面告誡卻已經過了30天訴願期間,這個時候該怎麼辦呢?

警示帳戶、衍生管制帳戶與告誡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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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書面告誡的一般救濟流程

  1. 一般收到警察局作成的書面告誡,上面「注意事項」都會記載「不服本處分者,得自本處分送達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2. 因此,建議在收到書面告誡的當下,如果覺得自己是無辜、被騙的,當下就可以先提出訴願,甚至尋找專業律師協助、提供建議。
  3. 然而,常見的狀況是收到書面告誡的當下,被控訴詐欺的刑事偵查程序仍然在進行,結果過了幾個月、甚至1年後才收到檢察官作成的不起訴處分,這樣還可以對於書面告誡救濟嗎?

收到不起訴處分後,如何對於書面告誡救濟?

  1. 如果收到不起訴處分後,直接對於已經收到很久的書面告誡提起訴願,可能會被縣(市)政府以逾法定訴願期間為理由駁回。
  2. 然而,實務上可能有以下兩種做法,增加撤銷書面告誡成功的機率:
    1. 提出訴願時援引訴願法第80條規定,請求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撤銷書面告誡。
    2. 提出訴願時,同時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規定,向警察(分)局申請行政程序重新進行,提出不起訴處分作為「新證據」;但應該注意要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2項申請期間之規定。

訴願法第80條第1項

提起訴願因逾法定期間而為不受理決定時,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者,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之:

一、其撤銷或變更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行政處分受益人之信賴利益顯然較行政處分撤銷或變更所欲維護之公益更值得保護者。

二、行政處分受益人之信賴利益顯然較行政處分撤銷或變更所欲維護之公益更值得保護者。

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1項第2款

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不在此限:……二、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為限。

律師建議:有不起訴處分就能撤銷書面告誡嗎?

  1. 拿到檢察官作成的不起訴處分,能大大增加撤銷書面告誡的機會,但仍有部分警察(分)局會認為就算拿到不起訴處分,因為還是有交付帳戶的行為(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堅持維持書面告誡
  2. 因此,如果希望能增加撤銷書面告誡的機會,除了上述程序面的規定之外,仍然可以向專業律師尋求法律意見,透過書狀加強交付帳戶有正當理由(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沒有故意或過失,或未交付帳戶控制權等專業法律論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