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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人收到不起訴處分書怎麼辦?律師教你如何再議
什麼是再議
刑事訴訟法第256條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
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得聲請再議者,其再議期間及聲請再議之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應記載於送達告訴人處分書正本。
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並通知告發人。

- 告訴人收到不起訴處分書時,不起訴處分書最後一頁通常會記載:「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 所謂的「再議」是告訴人不服檢察官對被告作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時,法律上賦予告訴人的一種救濟途徑,告訴人對不起訴處分聲請再議後,將由原檢察官或上級檢察署判斷不起訴處分有無理由。
聲請再議之要件
- 聲請再議期間
- 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10日內提出再議聲請狀。
- 聲請再議理由
- 再議聲請狀內敘明對於不起訴處分不服的具體理由,例如不起訴處分有何違背法令或未盡調查之處。
- 向何機關遞交再議聲請狀
- 將再議聲請狀遞交給作成不起訴處分書的地檢署。
再議結果
刑事訴訟法第257條
再議之聲請,原檢察官認為有理由者,應撤銷其處分,除前條情形外,應繼續偵查或起訴。
原檢察官認聲請為無理由者,應即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
聲請已逾前二條之期間者,應駁回之。
原檢察署檢察長認為必要時,於依第二項之規定送交前,得親自或命令他檢察官再行偵查或審核,分別撤銷或維持原處分;其維持原處分者,應即送交。
刑事訴訟法第258條
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第二百五十六條之一之情形應撤銷原處分,第二百五十六條之情形應分別為下列處分:
一、偵查未完備者,得親自或命令他檢察官再行偵查,或命令原檢察署檢察官續行偵查。
二、偵查已完備者,命令原檢察署檢察官起訴。
- 經原檢察官初步審核,認無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57條第1項固然規定,原檢察官可以撤銷自己作成的不起訴處分,並繼續偵查或起訴。然而,原檢察官不太可能自打嘴巴,因此實際上原檢察官幾乎不會自行撤銷不起訴處分。
- 正因為原檢察官不會自行推翻不起訴處分,所以告訴人聲請再議後,通常都會先收到地檢署函文記載:「經原檢察官初步審核,認無理由。」此時告訴人不必過於憂心,原檢察官會將案件卷宗及證物移送高等檢察署,由高等檢察署判斷不起訴處分是否有理由。
- 再議有理由
- 如高等檢察署認為再議有理由,(1)但認為偵查未完備,會將案件發回地檢署繼續偵查;(2)如認為偵查已經完備,則命令原檢察署對被告起訴。
- 再議無理由
- 如高等檢察署認為再議無理由,告訴人會收到高等檢察署處分書,其中會載明駁回再議的理由。告訴人如不服駁回再議處分,可以於收到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向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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