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提款卡也是詐欺?!人頭帳戶的法律責任

大雄某天看到網路上有著投資虛擬貨幣增加被動收入的方式廣告,隨著好奇心點開了連結,並按照所謂的「線上客服人員」指示辦理了幣託會員帳戶,並綁定金融帳戶用來專門操作虛擬貨幣,最後將金融帳戶存摺照片、網銀帳戶密碼、幣託帳戶、密碼透過telegram通訊軟體全數交給所謂的「專業投資工程師」,滿心期待著被動收入的出現,詎料,最終等來的不是被動收入,而是融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凍結,各地方警察局的到案說明通知書,最後更是等來地檢署的幫助詐欺、一般洗錢的傳票,請問大雄需要背負怎麼樣的法律責任呢?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提供銀行帳戶的法律責任

  1. 我國刑事實務上多有民眾因為求職、投資、感情詐欺而遭詐騙集團詐騙銀行帳戶使用,之後卻被檢察官起訴幫助詐欺、洗錢等罪,民眾雖然可能並不是故意要提供銀行帳戶給詐騙集團使用,但是法院大多認為政府已大力宣導勿提供銀行帳戶給他人,民眾應該可以預見提供銀行帳戶後會被詐騙集團使用,而有極高的機率論以幫助詐欺、洗錢等罪嫌,獲判無罪的案件數少得可憐,最終導致牢獄之災不勝枚舉。
  2. 提供銀行帳戶給他人除了面臨刑事責任外,也可能面臨受害人的民事求償,且縱使可以證明無法預見遭詐騙集團使用而不成立犯罪,但是仍須面臨一連串的刑事訴訟程序,也不是太令人好受的經歷,因此在這邊特別提醒除了錢財不要輕易給陌生人外,也切勿提供自己的金融帳戶給他人。

如果金融帳戶變成人頭帳戶,除了刑責以外還有什麼責任嗎?

通常如果在刑事部分成立犯罪的話,往往遭詐欺的民眾也會對於人頭帳戶提供者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賠償,最後可能詐騙集團的主嫌沒被抓到,而人頭帳戶的所有人需要背負所有被騙金額的損害賠償。

有什麼補救措施?

  1. 證據蒐集
    • 證明主觀上沒有幫助詐欺的不確定故意,也就是要盡可能把流於詐騙集團間的對話內容,作為佐證。不過,多數案件是TELEGRAM遭詐騙集團刪除而不及保留。
  2. 撥打165反詐騙專線,向主管機關先確認是不是已經遇到詐騙,並詢問初步應該如何處理。
  3. 已交付但詐騙集團還沒使用到的帳戶趕緊掛失,立刻去轄區分局報案,並請求作筆錄。
  4. 可以趕快諮詢律師詢問應如何處理,保留有利證據以便進行後續訴訟程序。

最後再次提醒民眾千萬不要將金融帳戶交給陌生人,否則很容易導致遭受法律訴追的情形,不僅背負幫助詐欺的刑責,也會成為為詐騙集團負起民事責任的代罪羔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