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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緩刑就不用被關了嗎?緩刑完整解析看這裡
什麼是緩刑?
律師,我收到判決了,判決上面寫「小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四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二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二十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三場次。」,這樣是要關還是不用?那個20萬元好多,一定要繳嗎?請律師幫幫我。
-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中華民國刑法》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
- 由上可知,緩刑即是在符合一定條件(宣告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1),當法院認為相較於直接判處刑罰,暫緩執行更有促進被告改過自新時之手段。
- 而緩刑的效果即是自判決確定後,直到法院宣告緩刑的時間屆至,該期間內被告都表現良好,未遭到法院撤銷緩刑,那被告就不必再受到原來應該受的處罰。
律師,法院宣告緩刑,但我除了要繳20萬元給公庫,還要法治教育三場,不繳或沒去法治教育會怎麼樣呢?
-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中華民國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 法院既然要求被告應受一定處分,即是認為單純宣告緩刑無法有效促使被告改過自新,因此必須接受諸如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等處分,才能有效避免被告再犯。因此,若不為法院所命之處分,法院得撤銷緩刑,讓被告回去接受刑罰。
- 然而,因本條為「得撤銷其宣告」,且被告未履行法院所命之處分,必須達「情節重大」,因此,被告就附條件之處分未履行,是否撤銷,法院仍然有審查權限,但原則上,一定要依法院宣告之內容去履行,因為若因為未履行負擔而遭撤銷緩刑,可謂得不償失啊!
律師,緩刑期間經過後,也未經撤銷緩刑,就等同無罪了嗎?
「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中華民國刑法》第76條前段定有明文。由本條可知,只要緩刑期滿且未被法院撤銷,刑的宣告就失效,以未嘗犯罪論2。
因此,被告在實質意義上,仍然稱得上沒有前科紀錄,仍然能夠申請向警察局申請沒有任何紀錄的「良民證」(警察刑事紀錄證明)3。
結語
綜上,以上就是緩刑粗淺的介紹,若您有遇到撤銷緩刑的問題,或是正在打刑事官司,想要了解自己是否能夠緩刑、符合緩刑的要件,請立即連繫我們,以免錯失能夠緩刑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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