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人因出國、求職或其他需求,需要申請「良民證」。但當自己曾被法院判刑,就一定無法取得嗎?這是很多人最關心的問題。
什麼是良民證?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3條
本條例所稱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係指警察機關依司法或軍法機關判決確定、執行之刑事案件資料所作成之紀錄證明。
所謂的良民證,在法律上的正式名稱為「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依照《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3條規定,良民證是用來證明個人是否有遭司法或軍法機關判決確定、執行之刑事案件紀錄。
被判刑就拿不到良民證嗎?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依照《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規定,良民證會載明個人是否有刑事案件紀錄,但在符合《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但書規定的7種情況即使曾被判刑,也不會被記載,例如:被判緩刑後緩刑時間過了,也沒有被撤銷;雖然被判有期徒刑但可以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後也繳納罰金或服社會勞動完畢,5年內沒有再被判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度,良民證上就不會記載這些刑事案件記錄,而有可能取得無犯罪紀錄證明。
良民證和前案記錄表的差別
- 除了良民證外,民眾可能也很常聽到在刑事案件中,法院會參考「前科表」判刑,究竟「前科表」和「良民證」是不是一樣的東西?有什麼差別?
- 所謂的「前科表」,正式名稱為「前案記錄表」,是指個人過去曾經因涉嫌犯罪而經偵查機關調查或經過法院判處罪刑之情形的紀錄。「前案紀錄表」會詳實記載個人過往遭偵查或判決的全部結果,包含:
- 偵查階段被檢察官簽結、起訴、緩起訴等。
- 審判階段被法院判決有罪、無罪、緩刑、免訴、不受理等。
- 執行階段被執行易科罰金、拘役、徒刑、假釋等。
- 由此可知,不是所有的前科都會被記載在良民證上,但所有犯罪前科都會被記載在前案記錄表上。因此,即便良民證上未顯示犯罪紀錄,法院、檢察機關仍掌握完整犯罪前科紀錄。
- 不過,前案記錄表只有法院、檢察機關可以取得使用,一般民眾只能向警察機關申請良民證,無法申請個人的前案記錄表。
如何申請良民證
申請時應備妥下列文件:
- 申請書
- 身份證正本或戶口名簿正本
- 如有英文證明需求,須附護照正、影本
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臨櫃申請或至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網頁申請,每份良民證費用為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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