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39條之3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之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58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59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近日《楓之谷artale》還原20年前經典畫面,不少7、8年級生紛紛回鍋緬懷童年。律師自己也花了些時間回去練等、解任務。一邊回味,一邊也想起了過去遊戲中最令人崩潰的經驗——打開遊戲畫面時,發現自己辛辛苦苦練等、解任務取得的寶物、楓幣或是課金取得的華麗裝備,全部被他人清空!究竟這種情況可以用什麼法律途徑討回來呢?
盜用他人遊戲帳號之刑事責任
- 只要未經同意登入他人線上遊戲帳號密碼,不論是否有取得他人的遊戲寶物、遊戲幣,即涉犯刑法第358條之無故侵入他人電腦罪。
- 其實不僅僅是線上遊戲,未經同意登入、破解有帳號密碼保護之電腦設備、系統,例如:email、社群軟體,都涉犯刑法第358條之無故侵入他人電腦罪。
偷道具、移點數之刑事責任
- 法院見解認定線上遊戲裡的虛擬道具、寶物、遊戲點數、遊戲幣,雖然不是現實可見的有形體財物,但因為可以換取他人網路遊戲中的虛擬道具、寶物等,經常為玩家們的交易客體,具有一定的財產價值,屬於財物以外之財產上利益。
- 因此,除了無故登入他人遊戲帳號密碼外,如果又進一步未經他人同意,取得或移轉他人遊戲裡的道具、寶物、遊戲點數、遊戲幣,涉犯刑法第339條之3第2項之非法以電腦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變更紀錄得利罪及刑法第359條之無故變更他人電腦電磁紀錄罪。
- 此外,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取得或移轉的道具、寶物、遊戲點數、遊戲幣,亦會被視為犯罪所得,被法院宣告沒收,如果不能沒收,將被追徵等值的價額。
結論
無故登入他人遊戲帳號密碼,並取得或移轉他人遊戲中的裝備、道具、寶物遊戲點數、遊戲幣,不是「開玩笑」或「只是玩遊戲」而已,而是需要付出一定代價,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及民事求償,切勿以身試法。若您遇到相關情況,建議儘快保存證據、報案,必要時諮詢專業律師,才能有效保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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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係依當時之法律所撰寫,法律如有變動,請依最新法規為準。法律適用因個案事實不同而有差異,相關問題建議諮詢律師,以保障您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