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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過失傷害罪的處理與和解,律師教你如何全身而退!
台灣的道路交通安全極差,道路交通的事故率、受傷率及死亡率都遠高於其他已開發國家。車禍常伴隨著人身損害,車禍案件如果有人受傷,有肇事責任的駕駛常常會被被對方提告「過失傷害罪」,本文針對車禍有關刑事責任進行法律上說明。
車禍提告罪名
《刑法》第276條第1項 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84條 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扣除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可能涉犯過失致死罪、過失致重傷罪的情況,大部分有人受傷的車禍案件,通常都是屬於《刑法》傷害罪、過失傷害罪的範疇。
- 一般來說,發生車禍後通常會留在現場報警請警方處理。如果被害人要提起刑事告訴,通常會在報警後至警局提告。如果受傷嚴重先行送醫,也會在之後至警局提告。當然,民眾也可以直接向地檢署提告。
- 但請注意,傷害罪、過失傷害罪因為都屬於「告訴乃論之罪」,應於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要記得在6個月的期限內提起告訴。
★★★車禍案件遭提告過失傷害,程序上有兩次全身而退的機會:
- 偵查階段:獲得「不起訴處分」
- 雙方已達成和解,獲得「告訴人同意撤回告訴」,檢察官會以告訴已撤回,作出不起訴處分。
- 一般民眾遇到對方不願意和解、提出不理性要求時,此時不要意氣用事激怒對方,可透過律師協助來達成和解。
- 起訴後:在一審程序諭知「不受理判決」
- 案件進入法院審理後雙方達成和解,獲得「告訴人同意撤回告訴」,法院會作成不受理判決。
- 只有在一審程序達成和解,才有辦法透過和解取得「不受理判決」(並非無罪,但類似無罪的概念)。
- 如果案件上訴到二審才達成和解,最多只能取得「緩刑」,而無法取得不受理判決,所以要盡量在一審時就達成和解。
車禍案件取得和解,對於爭取不起訴或不受理判決相當重要,可透過以下方式與對方和解:
- 主動與對方聯絡
- 事故發生後,主動與對方聯繫,表達誠意。
- 若對方態度強硬,可請律師協助溝通。
- 簽署和解書
- 和解書應載明雙方當事人姓名、車禍發生時間、地點及事故經過。
- 和解書內容除載明「願意撤回刑事告訴」,還要實際完成「遞送刑事撤回狀」,或是至「鄉鎮市公所的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才能在程序上達到對方不得在提告的情況。這些處理會比較複雜,沒弄好可能花錢和解還達不到效果,建議透過律師協助把關程序。
- 請地檢署、法院安排調解
- 通常車禍案件,如果當事人提出聲請,地檢署、法院會協助安排調解,以利達成和解以及撤告。
- 如果案件起訴時,是以「簡易判決處刑」來起訴,因為法院可能不會開庭而直接宣判,請自行聯繫法院追蹤案件進度。
結語
車禍案件一旦進入刑事程序,當事人應積極處理,透過和解爭取不起訴或免訴判決,以避免刑事責任。建議在事故發生後,盡快與對方協商,必要時尋求律師協助,以確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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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係依當時之法律所撰寫,法律如有變動,請依最新法規為準。法律適用因個案事實不同而有差異,相關問題建議諮詢律師,以保障您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