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元旦起裁判費漲價了,繳不出來怎麼辦?淺談「訴訟救助」

丹丹前年開車不慎將星星撞倒,導致星星有終身看護之需求,一審法院判定丹丹應賠償新臺幣1300餘萬元,超過其責任險的保障範圍,丹丹不服,認為其是次要肇因,不應該賠這麼多,因此提起上訴

詎料,高等法院裁定丹丹應繳納上訴費用達22萬餘元,並載明逾時不繳納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丹丹一時間拿不出這麼多錢,非常苦惱,難道就只能眼睜睜看著訴訟確定了嗎?

裁判費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

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裁判費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民事訴訟法》第77之14條第1項: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

《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條第1項:

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其依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項為移送,經判決後再行上訴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77之19條第2項第5款:

下列聲請或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五、聲請發支付命令。

《民事訴訟法》第77之20條第1項:

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

  1. 裁判費太貴了,繳不出來怎麼辦?
    1.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
      1.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2.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固得聲請訴訟救助,然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
    2. 由上開法律可知,聲請訴訟救助以聲請人「無資力」為要件,何謂「無資力」呢?法律對於「無資力」的定義,可以參《法律扶助法》第5條之規定。
    3. 《法律扶助法》第5條第1項:
      本法所稱無資力者,係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二、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特殊境遇家庭
      三、其可處分之資產及每月可處分之收入低於一定標準。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
      本條例所稱特殊境遇家庭,指申請人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六十五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二、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三、家庭暴力受害。
      四、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五、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
      六、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七、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4. 看了上面規範,一定有人會問,我不是中、低收入戶,也不是特殊境遇家庭,難道我就沒有機會聲請訴訟救助了嗎?
      不是的,如果「可處分資產」(如不動產、存款、股票、汽機車或具有價値的財產或權利等)並不多,或實際每月可處分收入不多時,縱然非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提出相關證物證明經濟窘迫,法院亦可能認定為無資力而准予訴訟救助
    5. 筆者曾就遇過對造當事人,名下繼承許多土地持分,惟皆仍屬公同共有狀態而處於無法處分狀態,且該當事人提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並提出其財產遭查封之證明,因而經法院認定其陷於窘迫無資力之狀態,而准予訴訟救助。

結語

最後,若有訴訟救助的需求,現行法院實務多會參酌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審查標準,因此,可以先至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進行審查,取得「准予扶助證明書」,訴訟救助就會有比較高的機會被法院准許,若您有訴訟救助的需求,亦可以委請律師處理,由律師幫您整理有望通過訴訟救助之資料,以利減輕您經濟上之負擔。

本文係依當時之法律所撰寫,法律如有變動,請依最新法規為準。法律適用因個案事實不同而有差異,相關問題建議諮詢律師,以保障您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