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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檢違法?違反勞基法面試派遣勞工,遭北院判決成立勞動契約!

本件A女(即原告)於網路上看到B公司之諮商中心「觀護追蹤輔導員」徵才廣告後,以電子郵件投遞履歷應該工作。後來,A女收到手機簡訊通知在臺北地檢署面試,並由北檢觀護人室主任、組長及心理師面試,A女收到B公司通知錄取後,先到北檢報到,三天後再與B公司簽訂勞動契約。事後,A女發現北檢先面試並錄取她,再由B公司簽約之行為,違反勞基法規定,遂引發本件勞資爭議。
什麼是「勞動派遣之法律關係」?
人力派遣是一種「僱用與使用分離」之勞務提供模式,指派遣勞工(A女)由「派遣事業單位」(B公司)僱用,兩者間成立勞動契約關係,但實際上到「要派單位」(北檢)工作。在勞動派遣法律關係中,應該是派遣事業單位(B公司)對於派遣勞工(A女)具有勞動條件之實質決定權(工資、工作內容等);派遣事業單位(B公司)則與要派單位(北檢)另訂要派契約規範派遣事項。
禁止人員轉掛—勞動派遣「違法面試」之法律依據?
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1第1項至第3項
- 要派單位不得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該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
- 要派單位違反前項規定,且已受領派遣勞工勞務者,派遣勞工得於要派單位提供勞務之日起九十日內,以書面向要派單位提出訂定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
- 要派單位應自前項派遣勞工意思表示到達之日起十日內,與其協商訂定勞動契約。逾期未協商或協商不成立者,視為雙方自期滿翌日成立勞動契約,並以派遣勞工於要派單位工作期間之勞動條件為勞動契約內容。
- 為避免要派單位(北檢)變相利用勞動派遣制度,規避勞動法課予雇主解僱保護等法律上義務,我國於108年6月19日增訂勞基法第17條之1第1項規定,也就是「禁止轉掛」。
- 雖然勞動派遣法律關係是「直接僱用原則」的例外,但如果要派單位(北檢)有「面試」、「事先特定」派遣勞工(A女)之行為,等同於直接僱用,此時將被認定該勞動派遣關係是「脫法行為」,該派遣勞工得依勞基法第17條之1第1項直接向要派單位(北檢)請求訂定勞動契約。
如何向違法要派單位請求訂定勞動契約?
- 承前所述,當要派單位(北檢)有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1第1項事由時,派遣勞工(A女)必須在就職、提供勞務之日起「90日」內,以「書面」向要派單位(北檢)提出訂定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
- 本件A女即有在90日內以寄發存證信函之方式,向北檢請求直接僱用,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1第2項規定。在這裡派遣勞工要特別注意自己的權益,一定要在「90日」內以「書面」請求,才會有法律上效力!
- 倘要派單位(北檢)直接回覆拒絕直接僱用、根本未回應或拒絕協商的話,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1第3項規定,10日期間屆滿翌日時(即第11日),「視為」要派單位(北檢)與派遣勞工(A女)間成立勞動契約,契約內容等同於原本與派遣事業單位(B公司)之勞動契約。
- 派遣勞工(A女)寄出存證信函後,北檢回覆「所請無據」明示拒絕受領A女提供勞務,A女遂提起本件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最終,北院判決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且北檢應自113年1月1日起至A女復職前一日止,按月給付陳女新台幣4萬6000元薪資,並按月提繳勞工退休金至陳女的勞退專戶。
派遣勞動法令之遵守,不可不慎!
一般勞工可能會因為不知道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1關於勞動派遣之保護法令,而不小心沒有在90日內以書面行使自己法律上權利,必須留意!另外,雇主更應該注意其行為有無牴觸相關勞動法令。「預防勝於治療」,連司法機關都有可能牴觸勞動派遣法令了,更何況是一般公司行號,倘最終遭判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敗訴,可是要支付一大筆薪資,得不償失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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