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114年最新修正之《保險法》,以及《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強制執行法》等規定,債務人對於保險契約被強制執行時,會根據保單內容不同,可透過幾種方式進行異議而免受執行。
《保險法》新法,人壽保險契約豁免強制執行之保險契約類型及介入權制度
- 為確保國人於所投保保險契約受強制執行時,得維繫生活經濟安定所必需之基本保險保障,並衡平債權人及債務人權益,以及大幅減少執行機關與保險公司因辦理保險契約強制執行作業所衍生之社會成本。
- 於民國114年6月18日修正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第129條之1、第132條之1,明定豁免強制執行之保險契約類型及介入權制度。
★★★《保險法》新法,不得執行保單規定
《保險法》第123-1條
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債權金額未逾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之六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主管機關為推動提升基本保險保障政策,公告之人壽保險契約,其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保險法》第129-1條
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保險法》第132-1條
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傷害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 人壽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不足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之6個月者(未逾14萬6,729元),不得執行:
- 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債權金額未逾債務人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之6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 根據114年衛生福利部公告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最高標準者為臺北市2萬0,379元,以此計算,114年度解約金債權金額未逾14萬6,729元者,不得執行。
- 年金保險契約之執行,亦有準用本條項規定之適用(保險法第135-4條)。
- 健康保險契約,不得執行:
- 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 為避免對健康保險契約及傷害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予以扣押或強制執行,致保戶失卻維繫生命身體健康及維持生活經濟安定之健康保險保障,明定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 傷害保險契約,不得執行:
- 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傷害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 主管機關得公告不得執行之人壽保險契約
- 主管機關為推動提升基本保險保障政策,公告之人壽保險契約,其解約金債權亦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強制執行法》對保單強制執行的限制
- 由法條可知,如果是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管執行標的是任何一種保險,均可以不被強制執行。
- 債務人可依強制執行法提出異議,法院應兼顧債權人、債務人權益,公平處理。
《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4條、第11條
執行法院對於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為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二章第五節之相關規定辦理。
債務人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規定聲明異議,執行法院宜審酌債權人、債務人意見,就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之執行為公平合理之處理。
《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2、5項
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
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者,不受前三項規定之限制。但應酌留債務人及其扶養之共同生活親屬生活費用。
我的保單被執行,向法院救濟的法律規定
如果保險契約被執行了,有以下救濟步驟:
- 檢查保險契約保險契約種類(性質)
- 人壽保險契約、年金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金額未逾14萬6,729元者,不得執行。
- 健康保險契約、傷害保險契約,一律不得執行。
- 如果屬於可以執行的保險契約種類,或是解約金超過14萬6,729元者,可以提出證據,說明屬於強制執行法規定不得執行的範圍。
- 已被扣押尚未移轉給債權人之保險契約,可以提出異議請求撤銷:
- 根據《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13條規定,依114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保險法第123-1條、第129-1條、第132-1條規定,及第135-4條準用第123-1條規定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之人身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於修正施行前已扣押者,執行法院應速為撤銷扣押命令。
保單被執行,我可以做什麼事情?
- 跟債權人協商還款計畫
- 債權人持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執行債務人的財產,如果直接終止保約只能拿回少少的解約金,反而喪失未來金額更高的保險給付,無異於殺雞取卵。
- 因此,可以向債權人進行協商,談定還款計畫。
- 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
- 保單有上面介紹不得執行的狀況,可以據此提出異議。
- 可以陳述意見,告知法院家境、身體就醫狀況、工作狀況、財務狀況、需要扶養的親屬人數,並提出證證明,證明保單屬於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強制執行
- 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 如果有其他債權消滅或債權人不得請求之事由,可以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 諮詢律師擬定訴訟策略
- 避免保單被執行,可以保住保單所彰顯的財產,涉及法條多、程序複雜,建議諮詢律師制定完整的救濟策略。
結語
- 保單不只是理財工具,更是保障生活的重要防線。遇到保單遭強制執行,務必先檢視契約類型與金額是否符合豁免要件。
- 善用法律保障,才能確保您的基本生活權益不被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