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人壽保單被強制執行了怎麼辦?!

一、人壽保單可以作為強制執行的標的嗎?

過去債權人取得勝訴確定判決後,是否可以強制執行債務人的人壽保單,在實務上有所爭議。

最高法院大法庭在民國111年12月9日作成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民事裁定:「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後,債權人已可向法院對債務人的人壽保單聲請強制執行。

二、哪些人壽保單不能被強制執行?

然而債務人投保人壽保單,可能是為了保障自己或家屬的生活,且亦有可能保險事故已發生而正在定期領取保險金,或是保單解約金極低但保單對被保險人之保障甚高,如法院強制終止人壽保單,有違反比例原則及誠信原則之疑慮。

對此,司法院於民國113年6月17日訂定「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下稱為人壽保險強制執行原則)明文規定:「

  1. 為利執行法院妥適辦理債務人對第三人(保險人)之人壽保險契約(以下簡稱壽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事宜,以維護當事人權益,並提昇執行程序效能,特訂定本原則。
  2. 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壽險契約金錢債權,未具體表明執行標的債權,並聲請法院調查債務人有關壽險契約之保險人名稱、保險種類或名稱等事項,即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3. 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受理前點強制執行事件,認有調查之必要時,得命債權人查報,或依職權調查之。並應於查明債務人壽險契約之保險人名稱、保險契約種類(性質)、名稱及其現存金錢債權數額後,在清償債權之目的範圍內,依法為執行行為。
  4. 執行法院對於壽險契約金錢債權為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二章第五節之相關規定辦理。
  5. 『小額終老保險商品相關規範』規定之小額終老保險商品及其他終止後無解約金之壽險契約不得強制執行。
  6. 執行法院就債務人之壽險契約金錢債權為強制執行時,倘該債權金額未逾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計算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三個月生活所必需數額,而債務人除該壽險契約金錢債權外,已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者,不得對之強制執行。但有同條第五項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7. 債務人壽險契約金錢債權經執行法院扣押後,執行法院於換價清償債權之目的範圍內,得作成終止壽險契約之處分。
  8. 執行法院終止債務人壽險契約主契約時,主契約附加之附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附約不得終止:(一)附加之附約為長年期附約無解約金。(二)附加之附約為長年期附約有解約金,但主契約終止得領取之解約金已足清償強制執行費用及債權人之債權額。(三)附加之契約為一年期附約。(四)健康保險、傷害保險。」
  9. 債務人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規定聲明異議,執行法院宜審酌債權人、債務人意見,就壽險契約債權之執行為公平合理之處理。
  10. 對於壽險契約金錢債權為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準用對於其他財產權之執行相關規定辦理(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四十條及第二章第五節參照)。」

三、人壽保單被強制執行了怎麼辦?

俗話說「欠錢還錢天經地義」,然而債務人收到法院強制執行人壽保單的通知後,可以先檢視遭強制執行的保單,是否有上開「人壽保險強制執行原則」第5點、第6點、第8點之情形,或強制執行是否屬於維持生活或醫療所必需,並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聲明異議,主張執行方法不合法,以此駁回人壽保單的強制執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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