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刑責
- 《刑法》第185-3條,不能安全駕駛罪
-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
- 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 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 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關於不能安全駕駛罪,如果有以下情節,將會加重處罰:
- 造成他人死亡:
-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 造成他人重傷:
-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累犯且致人死傷:
-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 造成他人死亡:
什麼是緩起訴?
- 緩起訴是指,檢察官在確認被告有犯罪事實,「暫緩一下,先不要起訴」,所以稱作「緩起訴」。
- 檢察官決定暫時不將案件交給法院審理,命被告履行一定事項(例如:道歉、公益捐款、賠償、戒癮治療),避免直接進入刑事程序的效果。這是為了減少案件進入司法系統、促進被告的改過自新。
酒駕可以聲請緩起訴嗎?
-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53-1條規定,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得為緩起訴處分。
- 如果是涉犯《刑法》第185-3條第1項之酒駕樣態,未造成傷亡或初犯者,沒有構成任何加重事由,可以請求檢察官給予緩起訴處分。
- 通常來說,如果是初犯酒駕、酒駕未發生交通事故傷亡、積極認錯配合辦案、犯後態度良好有悔意、酒測濃度不高等情形,檢察官給予緩起訴的機率較高。
★★★律師不藏私,涉犯酒駕一定要知道的程序規定
- 一般而言,酒駕案件被告通常是因為警察臨檢後發現酒測超標,當場以現行犯逮捕後移送地檢署,由地檢署檢察官複訊後交保或請回。
- 此時,如果內勤檢察官以「速偵」案件偵結,會直接起訴被告,不會另外開庭,導致被告沒有向檢察官爭取緩起訴的機會。
- 因為相關程序繁瑣,如果涉犯酒駕案件,一定要馬上找律師陪同製作筆錄,由律師協助向檢察官求情,把握時間商談緩起訴條件,藉此取得緩起訴的機會。
- 此外,因社會反酒駕情緒高漲,諸多酒駕案件(尤其累犯案件)在沒有取得緩起訴而由法院作成酒駕有罪判決的情況下,雖然法院判決主文稱可以易科罰金,但檢察官仍可能以不符合《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規定,而要發監執行的案例。所以建議如果能爭取緩起訴,就要珍惜這個機會。
萬一酒駕還是被起訴,怎麼辦?
- 如果忘記請求緩起訴,或是檢察官並未給予緩起訴,起訴後要盡快準備答辯,委請律師進行辯護。
- 此時,可以由律師協助檢視起訴事實的正確性,有無犯罪情節輕微的事證。
- 此外,酒駕案件注重防止被告再犯及矯治,酒駕被告可以在開庭前就自費參與戒酒課程,或是參加酒癮的戒癮治療課程或門診,在訴訟中提出證據,使法官相信被告經過此次教訓,不會再犯。
結語
- 若您涉入酒駕案件,第一時間諮詢律師、爭取緩起訴機會,是保護自己最關鍵的策略。
- 切勿輕忽初犯後續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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