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15日起,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酒駕、毒駕)正式納入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預防性羈押範圍。毒駕並非一律羈押,法院須審犯罪嫌疑重大、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及羈押必要性等要件。據 臺中地檢署新聞稿 可知,新法上路短短一個月已聲押20名毒駕被告全數獲准。若您或家人涉犯毒駕案件,建議盡速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前言:毒駕修法,您不可不知的新變革
近年來,毒駕、酒駕肇事致人死傷的新聞層出不窮,社會對公共安全的疑慮日益高漲。為回應民意並強化風險控管,立法院於今年4月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修正案,經總統公布後自5月15日起生效施行。此次修法最受矚目者,莫過於將《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即一般所稱之酒駕、毒駕)正式納入預防性羈押的適用範圍。
這項變革,對於涉及毒駕案件的當事人而言,意味著在偵查初期即可能面臨人身自由遭剝奪的重大風險。本篇文章將以白話方式,為您完整解析毒駕的法律定義、預防性羈押的要件,以及面對偵辦時應如何自保。
什麼是「毒駕」?法律如何定義?
- 「毒駕」並非獨立的罪名,而是指施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生公共危險的行為。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規定,不能安全駕駛罪包含四種型態:
-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酒駕)。
- 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酒駕)。
- 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毒駕)。
- 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毒駕)。
- 毒駕與酒駕最大的不同,在於酒駕有明確的酒精濃度「數字」可供判斷,而毒駕雖有行政院公告的濃度值,但實務上,施用毒品後對駕駛能力的影響,未必能僅憑單一數值立即判斷。警方常以唾液快篩作為路邊初步檢測,惟快篩結果多僅呈現陽性或陰性,未必能直接提供精確濃度。因此,個案中仍需綜合駕駛行為、事故情形、精神狀態、現場跡證、血液或尿液檢驗報告、行車紀錄器影像等客觀資料,由法院進行整體判斷。
什麼是「預防性羈押」?與一般羈押有何不同?
- 一般民眾熟知的羈押,多是基於被告有逃亡、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然而,《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所規範的「預防性羈押」,重點截然不同。它的目的不在防止逃亡或滅證,而在「預防再犯」。
- 換言之,預防性羈押是國家基於公益,為避免公眾遭受危害而對被告所為的保安拘禁。法院認為被告涉犯特定列舉的犯罪,且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為了防衛社會,在審判確定前暫時限制其自由。這並非刑罰,亦非有罪判決,而是高度風險控管的強制處分。
毒駕「不一定」會被羈押!法院審查的三大關鍵
這是本次修法最易被誤解之處。「納入預防性羈押範圍」並不等於「一律羈押」。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規定,法院必須逐案審查以下三個層次,缺一不可:
- 犯罪嫌疑是否重大?
- 被告是否確實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的罪嫌,且嫌疑程度已達「重大」,而非僅有初步懷疑。例如,有驗尿報告、唾液快篩陽性、扣得毒品、行車紀錄器顯示蛇行或車禍等具體事證。
- 是否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
- 此為預防性羈押的核心要件,法院會綜合判斷被告有無再犯的具體危險。實務上,可能考量的因素包括:
- 是否有多次酒駕、毒駕或施用毒品的前科紀錄?
- 是否於短期內重複違犯?
- 是否在查獲時同時扣得毒品?
- 是否同時併同酒駕?
- 是否曾因類似案件經司法處分後仍再犯(如緩起訴、緩刑期間再犯)?
- 是否仍持續接觸毒品或具有毒品依賴?
- 查獲前的駕駛行為,是否已致生往來危險(如逆向行駛、競速、闖紅燈)?
- 是否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
- 事故地點是否位於校園周邊或公眾聚集處所?
- 客觀上是否顯有疑似施用毒品而無法安全駕駛之情形?
- 此為預防性羈押的核心要件,法院會綜合判斷被告有無再犯的具體危險。實務上,可能考量的因素包括:
- 是否有「羈押之必要」?有無替代手段?
- 即使前兩要件成立,法院仍須審查是否「非予羈押,顯難防止再犯」。此時,法院會權衡國家司法權、社會公益與被告人身自由,並審酌有無具保(交保)、責付、限制住居、定期報到、科技設備監控等替代手段可資運用。若被告有固定住所、穩定工作、家庭支持,或願意接受戒癮治療、不得駕駛、不得接觸特定場所等條件,法院仍可能認定無羈押必要,比如新聞指出1,彰化地方法院先前審理毒駕羈押案,認定某周姓清潔工雖有26年吸毒史,五度入獄,但「周女是清潔工,生活不一定要用到交通工具」,且本案是她「借車去拜拜」才被查獲,認定檢方無法證明她未來吸毒後「一定還會騎車」。
實務案例:臺中地檢署強力執法,單日聲押4人全獲准
- 為具體說明修法後的實務運作,我們可以參考前揭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6月10日發布的新聞稿:
- 「臺中檢警於115年6月9日連續查獲陶姓、陳姓、周姓、沈姓等4名被告涉犯毒駕案件,經該署檢察官訊問後,認其等均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款罪嫌重大,且有反覆實行毒駕犯罪之虞及羈押必要,向法院聲請預防性羈押全數獲准。據統計,該署自115年5月27日起至6月9日止,已就犯罪嫌疑重大且具有高度再犯風險之毒駕被告,依法聲請羈押並經法院裁准達20件。」
- 該署並指出,其針對毒駕案件酌定「八大重點類型」加強查緝,包括2:
- 同時扣得毒品。
- 併同酒駕。
- 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
- 事故違規情節嚴重。
- 事故地點位於校園周邊或公眾聚集處所。
- 查獲前駕駛行為已致生往來危險。
- 前有多次施用毒品或毒駕前科。
- 客觀上顯有疑似施用毒品而無法安全駕駛。
若涉犯毒駕或遭聲押,當事人應如何自保?
- 保持緘默,謹慎陳述:
- 刑事案件中,第一次警詢、偵訊及羈押庭的陳述至關重要。在未充分理解法律風險前,切勿為求交保而做出不利於己的陳述。您有權保持緘默,並可請求律師陪同。
- 整理並保存有利證據:
- 立即著手整理所有可能影響事實認定的資料,與律師討論。
包括:檢測紀錄(呼氣、唾液、血液、尿液)、採樣時間、用藥資料(如醫師處方箋)、醫療紀錄、行車紀錄器、監視器畫面、事故現場照片、警方盤查或採證過程的資料等。
- 立即著手整理所有可能影響事實認定的資料,與律師討論。
- 特別注意檢測程序:
- 毒駕案件尤需注意檢測方法、採樣程序、檢體保存、檢驗報告的合法性與正確性。若程序有瑕疵,可能影響證據能力。
- 羈押審查庭的攻防重點:
- 若檢察官聲請羈押,辯護人應針對「犯罪嫌疑是否重大」、「有無反覆實行之虞」、「有無羈押必要」及「有無替代手段」進行答辯。例如,強調被告有固定工作與住所、無前科、本案為初犯、願配合定期報到或接受戒癮治療等,以說服法院無羈押之必要。
與毒駕相關的重要法律概念與權利
- 羈押不等於有罪:
- 依無罪推定原則,被告在判決確定前均屬無罪。羈押僅是確保程序順利進行或預防再犯的強制處分,並非刑罰。
- 偵查中羈押期間:
- 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偵查中羈押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必要者,得依法延長。
- 聲請停止羈押:
- 被告或辯護人得隨時向法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法院若認無羈押必要,得命被告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遵守一定事項(如定期報到、接受科技監控)後釋放。
- 準抗告與抗告:
- 對於法院所為的羈押、延長羈押或駁回具保聲請等裁定,得依法提起抗告;對於檢察官或法官所為的羈押處分,則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準抗告)。
面對新法,尋求專業協助是上策
2026年修法後,毒駕有遭羈押的風險,且社會風氣嚴打毒駕的影響,偶也耳聞法院給予毒駕被告交保而遭公審的案例。
若您或身邊親友涉及毒駕或酒駕案件,切勿輕忽,應在第一時間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由律師為您分析案情、擬定辯護策略,並在警詢、偵訊及羈押庭中為您主張權益,爭取最有利的結果。
- 彰化地院佛系法官3縱放毒駕!「吸毒25年毒婦假釋又毒駕」免押理由曝光,三立新聞網 ,2026年7月11日。 ↩︎
- 請注意:上述為臺中地檢署的個案統計與執法趨勢,並非全臺灣普遍適用的固定標準,亦不代表所有毒駕案件均會遭羈押。法院仍須依個案事實與法律要件個別審查,方符合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 ↩︎
本文係依當時之法律所撰寫,法律如有變動,請依最新法規為準。法律適用因個案事實不同而有差異,相關問題建議諮詢律師,以保障您的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