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
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經主管機關裁決書送達後逾三十日之不變期間未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或其訴訟經法院裁判確定,而不繳納罰鍰或不繳送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一、經處分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由公路主管機關逕行註銷。
二、經處分吊扣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按其吊扣期間加倍處分;仍不依限期繳送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吊銷其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
三、罰鍰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什麼是「吊銷駕照」?
- 吊銷駕照代表你的駕駛資格被完全撤銷,變成沒有考取駕照的狀態。根據吊銷原因的不同,吊銷駕照的駕駛可能可以在幾年後重新報名考領駕駛執照。
- 違反交通規定,都會收到監理站的「裁決書」,會記載裁罰主文、理由、違規日期等。其中,吊銷駕照的裁罰主文會寫:要吊銷駕照,並寫幾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
- 吊銷駕照會多久?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7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罰則有分別有1到5年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最嚴重則是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吊銷駕照多久要看違規的嚴重程度。
- 常見吊銷駕照樣態(完整規範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十年內第二次酒駕、毒駕累犯;
- 拒絕接受酒駕、毒駕檢測,或是檢測前蓄意喝酒;
- 肇事逃逸致人受傷;
-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
- 「吊銷」駕照、「吊扣」駕照,有什麼差?
- 「吊銷」駕照:駕照被取消,吊銷期限內不得駕駛該種車輛,期限過後必須重新考照才可以再駕駛。
- 「吊扣」駕照:駕照被暫時扣留在監理機關,吊扣期間不得駕駛該種車輛。
如何對吊銷駕照處分進行訴訟救濟??
- 向裁決所(監理站)所在之地方行政法院提出書狀:
- 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行政法院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7-3條)。
- 請注意,提告的書書狀是要送到管轄法院,不是裁決所(監理站),送錯就麻煩大了。
- 提告期限只有30天
- 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7-3條)。
- 要收300元裁判費(行政訴訟法第237-5條)
- 交通裁決事件,按下列規定徵收裁判費:
- 起訴,按件徵收新臺幣三百元。
- 上訴,按件徵收新臺幣七百五十元。
- 交通裁決事件,按下列規定徵收裁判費:
為什麼要對吊銷駕照處分進行訴訟?
- 爭取撤銷「裁決書」機會:
- 原告起訴後,如果裁決所(監理站)認原裁決違法或不當者,應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裁決,等於有改變的機會。如果裁決所(監理站)不撤銷原裁決,則可以透過書狀主張,請求行政法院的法官判決撤銷原裁決。撤銷裁決的理由是否有理,需要有法律上縝密的主張,常常要從程序是否合法、是否踐行調查程序、是否有充足證據等處理,通常由律師來協助處理,會比較有實益。
- ★★★延緩吊銷駕照的時間(暫時保住駕照):
- 根據法院近來判決均認為,裁決所(監理站)對於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而為之裁決處分,應限於受處分人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受處分人提起行政訴訟後,經法院裁判確定者,始得執行。
- 受處分人對其所受之裁決處分不服而已提起行政訴訟,而案件尚未確定者,主管機關自不得就該行政訴訟繫屬中之行政處分為移送執行之處置。
- 也就是說,如果對於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暫時不會吊銷駕照,在判決確定以前仍然可以使用駕照。
- 對於因為吊銷駕照可能會失去工作(司機、職業駕駛、業務員)、影響生活的人(開車通勤者)來說,不失為一個考量。
結語
- 吊銷駕照不是沒救,完整進行攻防,爭取時間都是關鍵。
- 委託專業律師,為案件爭取一線生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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