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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起訴詳解:緩起訴條件與避免前科的關鍵指南
《刑事訴訟法》第253-1條 緩起訴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緩起訴的定義:
- 緩起訴是指,檢察官在確認被告有犯罪事實,「暫緩一下,先不要起訴」,所以稱作「緩起訴」。
- 檢察官決定暫時不將案件交給法院審理,命被告履行一定事項(例如:道歉、公益捐款、賠償、戒癮治療),避免直接進入刑事程序的效果。這是為了減少案件進入司法系統、促進被告的改過自新。
緩起訴的要件:
- 涉犯罪名非重罪:
- 被告所犯,必須是「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 犯罪之事實、情狀,以及公益之維護,認為適當:
- 檢察官考量《刑法》第57條的科刑事項,以及公共利益的維護,認為沒有一定要處罰的必要,就可以考量給予緩起訴。
- 考量事由包含:
- 犯人本身之品行、智識程度、與被害人間之關係;
- 犯罪時之動機、目的、手段;
- 犯罪後之態度、犯罪所生危害。
- 緩起訴期間:
- 緩起訴期間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 緩起訴的附帶規定:
- 《刑事訴訟法》第253-2條規定,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
- 向被害人道歉。
- 立悔過書。
- 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 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並得由該管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
- 向該管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 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治療、心理諮商、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 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 《刑事訴訟法》第253-2條規定,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
如何爭取緩起訴? 律師告訴你,爭取緩起訴的最大重點★★★
- 案件中有被害人時,最重要的就是「取得被害人和解原諒」。通常來說,沒有取得被害人原諒時,檢察官不太可能給予緩起訴,所以取得被害人原諒,是重點中的重點。
- 如果是初犯、非暴力犯罪、犯後有悔意、積極配合調查、願意賠償損失,較為容易取得緩起訴處分。建議您透過律師,由律師協助您向檢察官建立可以給予緩起訴的印象,律師也比較熟悉,該在訴訟的哪個階段提出緩起訴的聲請。
緩起訴會有前科嗎?
- 緩起訴不會有刑事判決,也不會有前科記錄。
- 但如果日後違反緩起訴條件,可能會導致撤銷緩起訴,案件重新起訴而因此有前科。
緩起訴、緩刑,有什麼不一樣嗎?
緩起訴與緩刑是兩種不同的法律處分:
- 緩起訴:由檢察官決定,在起訴前暫時不將案件送至法院,並要求嫌疑人遵守特定條件。如果條件完成,則案件終止,不會留下前科。
- 緩刑:是在法院判刑後,判決有罪但暫不執行。如果在緩刑期間表現良好,刑罰不會執行,但仍會有前科記錄。
緩起訴會被撤銷嗎?
- 依《刑事訴訟法》第253-3條規定,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下列情形,可能會被撤銷緩起訴:
- 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
- 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 違背《刑事訴訟法》第253-2條第1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
- 如果檢察官撤銷緩起訴後,案件將繼續偵查或起訴。
緩起訴被撤銷,我該怎麼辦?
- 依《刑事訴訟法》第256-1條規定,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10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透過「再議」程序救濟。
- 如果對於撤銷緩起訴的「再議」被駁回,大多案件檢察官會直接起訴,案件將交由法院審理。
- 此時,你應該立即聯繫律師,為你提供法律建議與協助。律師可以幫助你了解案情,準備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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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係依當時之法律所撰寫,法律如有變動,請依最新法規為準。法律適用因個案事實不同而有差異,相關問題建議諮詢律師,以保障您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