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前妻強行帶走孩子怎麼辦?

小美與阿劉婚後才發現彼此對未來的想像有極大的落差,兩造子女乖乖甫滿3歲,婚姻就走不下去了,小美、阿劉即在對彼此心灰意冷的情況下離婚。

詎料,小美旋即打包好行李,趁阿劉上班期間,將乖乖一同帶走,並對阿劉封鎖,面對阿劉的電話亦不讀不回,阿劉本以為幾日後小美即會與之聯繫,詎料,小美即真的帶著乖乖離開阿劉的世界⋯⋯

小美的行為可能構成犯罪嗎?

  1. 小美之行為可能構成刑法上略誘罪
    1. 刑法第241條第1項:
      「略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過往實務代表: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4335號判決
      1. 「刑法第241條第1項所保護之法益,在保護家庭間之圓滿關係,及家長或其他有監督人之監督權。該項略誘罪之規定,並未就犯罪主體設有限制,解釋上享有親權之人,仍得為該罪之犯罪主體,即於有數監督權人之情形下,若有監督權之一方對於未滿二十歲之被誘人施用強暴、脅迫或詐術等不法手段而予以拐取,使脫離原來之狀態,而置於一己實力支配下,使其與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完全脫離關係,仍應有該條項之適用。未成年子女之父母在法律上既均享有親權,不得由任何一方之意思而有所侵害,以父或母一方之不法行為,使脫離他方親權時,仍應負刑事上相當罪責。
      2. 上開實務見解之案例事實,係丈夫趁著至美國求學的機會,於明知應得其妻同意始能帶將小孩帶出國之前提下,二度將年僅2歲、3歲之子女強行帶至美國,後經判決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
      3. 依此見解,似僅需任一方家長未得他方同意將未成年子女帶走,即有可能構成刑法第241條第1項略誘罪
  2. 由上可知,小美私自將乖乖帶走,並封鎖阿劉之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241條第1項略誘罪,惟依晚近實務見解,是否構成略誘罪,仍應視小美帶走乖乖是否符合其為最佳利益
    舉例為之,倘若阿劉具有暴力傾向,不時會對乖乖拳打腳踢等情狀,此時小美將乖乖私自帶走是為了保護乖乖,此時依乖乖之最佳利益之考量,小美就不一定會構成刑法第241條第1項略誘罪。

遇到小美私自帶走乖乖的情形,阿劉應如何處理呢?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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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詳見《律師,判決寫我是小孩的主要照顧者,那是什麼意思?》。 ↩︎
  2. 參家事事件法第104條規定。 ↩︎
  3. 參家事事件法第113條規定,於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時。 ↩︎

本文係依當時之法律所撰寫,法律如有變動,請依最新法規為準。法律適用因個案事實不同而有差異,相關問題建議諮詢律師,以保障您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