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任工會理事長發函至主管機關竟遭記大過?律師成功協助撤銷記大過處分!

🔍案件背景

本案當事人擔任某司之企業工會理事長後,因以工會名義發函向主管機關揭露公司可能之不法情事,竟遭公司以違反工作規則為由,以當事人有造謠中傷、影響公司商譽之行為作成記大過處分。

🔍律師協助取得有利裁決決定

本件經律師協助向勞動部提出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之申請後,律師協助整理事件之來龍去脈,就整體勞資脈絡建構不當勞動行為之架構,證明雇主作成記大過處分的原因,確實是因為本案當事人身為工會理事長、從事工會活動,具有不當勞動行為之意圖

因此,藉由律師在裁決申請程序中協助當事人建構事實、調查證據,經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認定公司作成記大過處分構成不當勞動行為,還給當事人公道,保障工會活動之正常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