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曾是臺灣最大廣告電視牆公司(下稱A公司)惡性倒閉,投資人損失總金額超過新臺幣7.5億元,歸咎其原因,原來是不肖業者利用高額投資報酬誘使投資人上鉤,將大筆現金投入。
🔍本件被告某小姐,原自營洗車場,經營不善歇業後,於107年10月加入A公司擔任業務,專門銷售A公司推出的高投報產品,年利率11.7%至37.5%不等,並找來給好姊妹原告甲購買,原告甲購買後,確實每月皆有收到報酬,遂投入更多資金以賺取報酬。後,被告某小姐陸續將A公司之產品推銷給原告乙、原告丙等人。
🔍直至109年12月間,A公司不再按原定時間發放報酬,原告甲、乙、丙始驚覺遭A公司坑殺,進而將矛頭指向遊說他們買產品的被告某小姐,認定被告明知A公司有詐,卻仍以高報酬為誘餌,誘使投資人購買,顯與A公司老闆間有涉犯銀行法之犯意聯絡,自應與A公司老闆負連帶賠償責任。
🔍被告某小姐遭昔日姊妹原告甲、乙、丙提告後,深感委屈,經諮詢律師後,律師發現某小姐雖然是A公司高層業務經理,惟某小姐自己也受有鉅額損失,甚至第一時間也有到警局報案的紀錄,由此可以證明某小姐對於公司核心運作並不知情,否則某小姐豈會也受有損失?
🔍律師旋即擬定訴訟策略,指點被告某小姐向過往同事蒐集重要業務資料,並將自己過往投資金流及業務收件文件一一臚列,並強調原告甲、乙、丙三人係基於承受風險而出資,讓法院了解本件事實始末。
🔍律師向法院說明,被告某小姐於108年間起,見原告甲賺取高額報酬,亦陸續投資總計250萬元,係基於有錢大家賺的想法,始將A公司產品推廣出去。
🔍最後,法院採信律師為被告某小姐之答辯內容,認定被告僅係傳遞A公司之投資方案,並不知悉其是在犯罪,成功使某小姐免於鉅額賠償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