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下游供稱上游販售 甲面臨牢獄之災
某甲收了某乙的款項後,將大麻轉交給乙使用,警方以販售第二級毒品大麻偵辦。
為了防止毒品之擴散,我國對於毒品之運輸、販售、轉讓等行為,明定有超級重的刑度。本案中的某甲如果該當販售大麻的罪名,面臨的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正值讀大學年紀的某甲,幾乎是必然要在牢內度過幾年的青春歲月。
案件進行中,某乙為了取得毒品案件供出上游的減刑優惠,主動證稱就是某甲把毒品賣給他。某乙的證詞,可能變成壓垮某甲的最後一根稻草。
🔍突破下游證詞的可信度 檢察官認定是共同持有之輕罪
某甲找上律師後,律師發現本案的事實,並不是某甲賣給某乙。事實上,某甲跟某乙合資一起買大麻施用,某甲先去取貨,再把一半拿給某乙。某甲根本沒有販賣的行為,最多只是持有毒品。
隨後,律師把案件向檢察官說明,告知檢察官調查之方向,陪同某甲出庭解釋,終於說服檢察官,讓檢察官把最低刑度為10年有期徒刑的販售大麻,改論為持有大麻的輕罪,最終判刑拘役10天,得易科罰金,成功把某甲的人生從懸崖邊拉了回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