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間未特別約定適用何種夫妻財產制時,我國法律預設採法定財產制,在夫妻離婚時,夫妻間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也就是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剩餘財產分配怎麼算,可以參考本網站文章《夫妻財產制法律指南:離婚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怎麼算》。
然而,實務上最常見到的問題是,配偶之一方在婚姻中好吃懶做、揮霍無度,剩餘財產平均分配並不公平!在此情形,法律有沒有特別規定可以保障?
民法第1030條之1
第2項
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3項
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實務見解
- 剩餘財產分配的立法目的是在保護婚姻中經濟弱勢之一方,使弱勢一方對婚姻之協力、貢獻得以彰顯,並於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使弱勢一方具有最低限度之保障。例如家庭主婦、主夫雖然沒有外出工作賺錢,但是家務勞動也是對婚姻貢獻的一種方式,因此法律保障家庭主婦、主夫可以主張剩餘財產分配。
- 然而,若配偶在婚姻中貢獻程度相當低或毫無貢獻的話,平均分配剩餘財產並不公平的話,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規定,法院可以調整或免除剩餘財產分配的數額。
- 實務上,法院會依照民法第1030條之1第3項規定,認定剩餘財產平均分配是否公平,而加以調整或免除。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352號民事判決
…夫妻剩餘財產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其立法意旨,在使夫妻雙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累積之資產,於婚姻關係消滅而雙方無法協議財產之分配時,由雙方平均取得,以達男女平權、男女平等之原則。惟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共同生活並無貢獻或協力,欠缺參與分配剩餘財產之正當基礎時,不能使之坐享其成,獲得非分之利益,於此情形,若就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依該規定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以期公允。是法院為前開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調整或免除剩餘財產分配的過往案例
- 配偶未外出工作,但也不做家事或照顧未成年子女
- 夫妻結婚3年,並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配偶之一方於婚後沉迷電玩導致家庭失和,請育嬰假也不照顧小孩,家庭開銷和照顧小孩全由一方負擔,法院調整剩餘財產分配比例為5分之1。(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家上易字第○○號民事判決)
- 配偶沉迷賭博
- 夫妻結婚21年,在婚姻關係中配偶之一方雖然有穩定工作可以付出家庭生活費,但是有賭博習慣、浪費財產,拖垮家中經濟,且在離婚前2年自行離家分居後完全未照顧小孩和另一半,法院調整剩餘財產分配比例為3分之1。(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家上字第○○號民事判決)
- 配偶長期外遇
- 夫妻結婚7年,但剩餘財產較多之配偶在結婚後1年就與他人外遇,且外遇時間長達6年,並時常帶小孩和第三者交往,疏於照顧小孩,法院調整剩餘財產分配比例,認定經濟弱勢之配偶可以請求10分之6。(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家上易字第○○號民事判決)
- 分居佔婚姻時間之比例較高,且分居後對他方財產的累積無貢獻
- 夫妻結婚4年,同居期間已爭吵不斷,於訴請離婚前已分居達半年,分居後彼此交惡,對於另一方財產的累積無貢獻,法院調整剩餘財產分配比例為半數之70%。(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家上字第○○號民事判決)
結語
離婚分配剩餘財產時,不是一定一人一半。如果一方完全沒付出,甚至只會亂花錢,法官可以少分給他,讓結果比較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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