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甲與結縭十年之丈夫近來有諸多爭吵,而丈夫乙持續對甲施以冷暴力,某日,某甲情緒潰堤,要乙回家,乙置之不理後,甲將乙之衣物燒毀,進而將乙所有房屋之廚房燒出一片漆黑,後經地檢署以刑法第175條第1項放火燒毀住宅及公眾運輸工具以外之他人所有物罪起訴。
🔍根據刑法第175條第1項放火罪規定,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下有期徒刑,而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宣告刑超過6個月者,無法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動服務。
🔍某甲的情形一但被法院認定為有罪,即有相當高的機率需要坐牢。一般來說,這種案件除有減刑事由存在外,被告只能請求法官,向法官表示願作法治教育、不會再犯等等,以換取緩刑,否則甲一定要進去坐牢。
🔍而,不幸的,本件乙堅決不願與甲和解,因此,甲的情況,在司法實務上,要獲法院緩刑亦是十分困難的。
🔍某甲遭起訴後,找到可靠的律師諮詢,律師除由偵查資料中參看燒毀痕跡等現場狀況,旋即將重點放在刑法第175條第1項放火罪「致生公共危險」的要件上。
🔍律師由現場燃燒痕跡觀之,雖廚房上方多處燒焦,惟火源周遭並無燃燒痕跡,可見,當時火勢並未對外延燒,而某甲也表示其發現火勢燒起來時即迅速以關掉瓦斯,並在消防隊趕到之前即自行將火勢撲滅。
🔍而,律師亦發現,當時某甲深愛之寵物亦在上開房屋中,是某甲本意即不可能是要致生公共危險。律師再三詢問某甲,某甲坦然其燒毀某乙衣物是基於民間信仰,目的是喚回某乙之關注,充其量是迷信行為。
🔍律師即以上述方向為甲為無罪辯護,並告知法官該法律係「具體危險犯」,必須有致生公共危險,始構成本罪。
🔍最終,某甲即在律師幫助下說服法院心證,喜獲判無罪判決,而某甲於這次經驗後,亦從中得到寶貴的教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