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我收到存證信函,要理他嗎? 

小美與阿劉離婚後,搬至新住處,乖乖因環境不適時常哭鬧,小美為了安撫乖乖,買了數顆彈力球給乖乖玩,乖乖也玩的不亦樂乎。 

數月後,小美收到一封存證信函,定睛一看,是樓下鄰居寄的,信函內容寫著:「請求停止噪音侵害,以免訟非」等語,小美不以為意,認為自己並無發出噪音,本想不予理會,惟信函上「以免訟非」四字仍然讓小美很擔心,進而找到律師諮詢⋯⋯

存證信函是什麼?為何常常聽到有人說要寄存證信函?

我又沒有信上所說的行為!收到存證信函不予理會可以嗎?

  1.  實務見解: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裁定109年度台上大字第908號 
    1. 「民法第95條第1項前段規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乃採達到主義。所謂達到,係指意思表示已進入相對人之支配範圍,置於相對人隨時可以了解其內容之客觀狀態。而意思表示之生效,指表意人開始受其意思表示拘束而言。在非對話之意思表示,表意人無從依書面之交付,逕使相對人了解其意思表示,尚須經由相對人之閱讀始能了解表意人之意思表示,相對人之閱讀行為,完全在表意人實力支配範圍外,僅得由相對人為之,如相對人不閱讀其受領之書面,即謂意思表示不生效力,將使其效力之發生任由相對人支配,顯非事理之平。因此,書面所為之意思表示,如已進入相對人之實力支配範圍,且處於依一般社會觀念,可期待相對人了解之狀態時,應認該意思表示已對相對人發生效力。」 
    2. 掛號郵件招領通知單雖非表徵意思表示之郵件本身,惟依郵件處理規則第50條第1項規定,可知掛號郵件通知招領前,必經郵務機關按址投遞而無法投遞,始製作招領通知單通知領取郵件,如該招領通知單經置於相對人之住居所或營業所,依一般社會觀念,可期待相對人受通知後,於郵局營業時間前往領取郵件,該郵件自斯時起進入相對人之支配範圍,置於相對人可隨時了解內容之狀態,應認表意人之意思表示已到達相對人而發生效力,不以相對人實際領取郵件為必要,亦與該郵件事後是否經招領逾期退回無涉,並可避免相對人以任意性行為左右非對話意思表示效力之發生時點。惟基於相對人並非掛號郵件之發動者,其如能證明受招領通知時客觀上有不能領取郵件之正當事由,自不在此限,以兼顧其權益。」 
  2. 由上開實務見解可知,拒收存證信函是沒有用的,除非當事人能夠證明該送達住址並非其可支配之範圍(諸如當事人早已遷出國外等),此也是存證信函的強大之處,筆者曾經遇到當事人表示有收受掛號郵件招領通知單,惟知道寄信人是誰後,就拒絕前往該存證信函,以為可以就此迴避,而未及時異議,錯失保護自己權利的機會。 

我又沒有信上所說的行為!收到存證信函不予理會可以嗎?

  1. 如同前述,存證信函具有很強的證據力,許多人再為非對話意思表示時,皆會使用LINE等通訊軟體為聯繫,實務上即經常看到諸如房東以通訊軟體向租客催告給付租金之狀況,雖然在法律上並非不行,惟通訊軟體多具有收回功能,且通訊軟體上時常會有使用暱稱、假圖片的狀況,因此,在訴訟上倘若遇到他方爭執證據能力,恐難以有效自保權益。 
  2. 是,筆者以為,倘有重要之權利請求,應仍以存證信函、律師存函等方式通知較為妥適。  

結語

綜上,存證信函用途及功能多元,因其具有存證的功能,實務上經常受人使用,至於存證信函之內容如何撰寫,應載明何內容始能有效保障權利,如前所述,是一門藝術,建議可以先行諮詢律師,或委由律師撰寫,多一道保障,省下您寶貴的時間及金錢! 

  1. 民法第129條第1項第1款:「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一、請求。」,許多法律上權利的行使皆有消滅時效,亦即時間經過後,他方即能抗辯不為履行,存證信函有中斷時效的功能,惟應注意須於6個月內起訴,否則依民法第130條規定視為不中斷。 ↩︎
  2. 法律上有諸多權利應先經催告始得行使,諸如無確定期限之債務,即應先經催告後債務人始負遲延責任。 ↩︎
  3. 如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

本文係依當時之法律所撰寫,法律如有變動,請依最新法規為準。法律適用因個案事實不同而有差異,相關問題建議諮詢律師,以保障您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