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惡意解雇該怎麼辦?

小英雖然學歷不高,但是工作勤奮,在阿國的工廠擔任作業員,一待就是五年。後,阿國找了好朋友小新來擔任部門主管,小新卻屢次對小英性騷擾,小英旋即向阿國告狀,詎料,阿國認為是小英太敏感而未積極處理,小英非常氣憤,欲請特別休假離開公司平靜情緒,阿國卻不准假,並向小英表示:「敢膽離開公司就不要再來上班!

隔天,小英準時抵達公司上班,阿國卻要小英交出工作證,並要求小英不用來上班了,理由是小英無法勝任該項工作,逼迫小英簽立曠職、不能勝任工作之離職證明⋯⋯

阿國資遣小英合法嗎?

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雇主原則上僅在以下狀況始能解僱勞工:

  • 雇主存在歇業或轉讓
  • 虧損或業務緊縮
  •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一個月以上
  • 業務性質變更
  • 勞工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

因此,除非阿國有前開事由存在,否則是不能隨意解雇小英的。本件中,小英已認真工作五年多,並無不能勝任工作的事由,亦無曠職三日、一個月曠工六日情事,阿國顯然是為了袒護小新而為解雇,自屬解僱不合法

阿國做錯了什麼?

小英應該如何處理?

面對相類似之情形,請一律不要簽立任何對自己不利之文件,也最好不要與對方做私下之談判,甚至可以直接找律師到場協助,以保障自身之權益。

再者,勞資爭議證據常偏在於資方,因此身為勞方應想盡辦法保存相關證物、人證;倘已簽立不平等之文件,應盡速發送存證信函或律師函,以利後續勞資調解或確認僱傭關係訴訟之進行。

如果沒有違法解僱?

若非如本件故事中所述違法資遣情形,而係走合意終止、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情況而終止勞動契約,勞工務必注意自己的權益,包含資遣費、特別休假未休之薪資、預告工資、積欠之薪資、非自願離職證明等。

結語

綜前,倘若您有遇到相類似之情況,建議諮詢律師在做下一步,實務上,我們看到許多被逼迫簽下不合理的書面契約,導致遭不平等的對待,讓律師來幫您想策略,以謀取最佳利益。歡迎立即作線上諮詢,讓我們幫你解決您的難題!

  1.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
  2. 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參照。 ↩︎

本文係依當時之法律所撰寫,法律如有變動,請依最新法規為準。法律適用因個案事實不同而有差異,相關問題建議諮詢律師,以保障您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