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意思是可以跟被告要律師費嗎?
- 什麼是訴訟費用?
- 參照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78條:「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 筆者遇過許多當事人收到判決後,看到判決上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就以為可以向對方要律師費。實際上,訴訟費用是指「訴訟中產生的必要費用」,與起訴時繳納的裁判費合稱為「訴訟費用」。
可能有人會問律師,律師費也是訴訟中產生的費用,怎麼不能跟對方要?
《民事訴訟法》對於訴訟中產生的費用,於不同情形有不同處理,但原則上,因我國民事訴訟於一審、二審,並未強制律師代理,也就是說,當事人有請律師辯駁的權利,但不請律師法院依然能夠進行審判。
- 參照法條:
- 除了起訴時應該繳給法院的裁判費,具體上訴訟費用包含哪些?
-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之23條規定,訴訟費用主要是指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鑑定人之日費、旅費、運送費、公告法院網站費、登載公報新聞紙費等。
- 特定情況下,律師費用也有被當作是訴訟費用的時候!
- 如前所述,我國民事訴訟並未規定一審、二審時需要強制律師代理,因為一、二審是「事實審」,兩造間將遭遇到事件訴諸法院,藉由法院的闡明,配合兩造適時提出證據,使事實越辯越明,進而達到可以審判的程度。
- 但是,第三審就不一樣了,第三審不同於一審、二審,第三審為法律審,「法律審」的攻防重點即不是事實上發生什麼事情,而是法院審判過程中,其適用的法律等是否正確。為了節省訴訟資源,立法者即要求上訴第三審必須要委由具有專業法律知識的律師來處理。
因此,《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1項即規定:「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 - 《民事訴訟法》亦在特定情況下,節省民眾的荷包,在原告惡意、不當目的、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起訴時,經法院認定確有惡意濫訴的情事,被告若有聘請律師答辯,此時律師費用亦可當作訴訟費用,由惡意起訴之原告負擔1。
- 另外,部分案件類型,立法者認為專業程度較高,立法者要求強制律師代理,此時費用也會認定為是訴訟費用,諸如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的案件,依《商業事件審理法》第13條規定,律師酬金即屬訴訟費用之一部。
- 最後,就是原告起訴前,有與被告約定敗訴一方負擔律師費的情況,畢竟基於契約自由,只要雙方訂立契約說好律師費是訴訟費用,就可以要求敗訴一方負擔律師費用。
結語
綜上,除了上列情形,律師費原則不屬於訴訟費用,所以勝訴了,也不能向敗訴一方請求。最後,要注意的是,於前揭特殊情形,律師費雖屬訴訟費用,但並非直接給予,必須再具狀向法院聲請核定律師酬金,且亦非實支實付(通常核定金額都會低於實際委任費用,畢竟法院沒有這麼多預算),但也是不無小補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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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民事訴訟法》第249條之1:「前項情形,被告之日費、旅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其數額由法院酌定之;並準用第七十七條之二十四第二項、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五第二項、第四項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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